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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了,医疗费不够治病该怎么做——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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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了,医疗费不够治病该怎么做——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很多人都会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陷入困境,面对司机,都会产生不满的情绪。

而在司机圈子里则流传着【三不一没有原则: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觉得自己都是被逼的,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自己愿意的。所以面对无力支付治疗费的伤者,大多都是对不起,很同情,先垫钱,不可以……

那么作为伤者,伤情危及的情况下难道就只能够等着对方大发善心吗?

实际上,法律规定可就已发生的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进行先期诉讼,我们称作“先诉医疗”。

发生事故之后,哪怕对方不愿意垫付,也要先借钱、找救助金、甚至贷款将自己的伤治好。

治好了伤,才有力气将自己的损失通过合法的途径要回来。

被车撞了,医疗费不够治病该怎么做——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2017年4月10日15时35分许,被告王XX驾驶苏LYJ29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陵口镇柳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与沿陵口镇“金色田野”农庄路由西向东被告邓XX驾驶的苏L31B21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被告王XX驾驶的苏LYJ295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对方向的原告黄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黄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邓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黄XX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苏LY29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大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会(限额10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苏L31B21号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唐XX名下,属家庭用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10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均在保险期内。

事发后,原告就已发生的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于2018年1月5日进行了先期诉讼,本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后原告又产生医疗费力6231.13元(含丹阳市人民医院因左眼眼眶骨折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医生会诊费用3000元),住宿费149元。期间,原告的车辆损失已由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本案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黄XX的伤情进行了鉴定。2019年4月8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为黄XX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九级伤残;肋骨骨折6根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左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原告花去鉴定费5416.6元。

还查明,海门市海门街道文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黄XX自2010年1月起在外地跟随施新育工程队打工。XX、袁XX均证明原告自2010年1月起在其处做后勤、采购和保管工作,工资为150元/天; 2017年4月10日在江苏航天绿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休息,未能上班。

被车撞了,医疗费不够治病该怎么做——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黄XX受伤,原告黄XX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王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邓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被告王XX承担原告损失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邓XX承担原告损失3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唐XX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依法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因苏LYJ295号小型普通客车、苏L31B21号小型轿车分别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且投保不计免赔,故原告黄XX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按责任赔偿)的限额范围内代被告王XX、邓XX赔偿,超出交强险、商业险部分再由被告王XX、邓XX直接赔偿其相关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司法鉴定系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提供证据和替代方案,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系海门市人,在丹阳打工,不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相关赔偿的标准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

被车撞了,医疗费不够治病该怎么做——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综上所述,原告总的损失为252713.08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各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款110000元:余款32713.08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70%给原告计款22899.16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30%给原告计款9813.92元。被告王XX、邓XX、唐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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