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15150560766
新闻资讯 News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工伤认定中的效力作用的讨论

日期: 2020-05-20
作者:
王某系王某某之父。王某某是峨眉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乐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某某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0日,峨眉公司就其职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向乐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乐山市人社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送达。2013年6月24日,王某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乐山市人社局恢复对王某某的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因乐山市人社局未恢复对王某某工伤认定程序,王某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中止通知》。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人社局提起了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社局撤回上诉被准许,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争议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指导案例“王某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69号)。该案例宣示了具有终局性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同时宣示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中止通知》的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涉案职工认定工伤的程序应予恢复。
这公平吗?不见得。如果单位有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于这项认定肯定是双方共同的追求,体现了其和谐的劳动关系,但假若,单位并未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责任划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申报工伤,就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很难做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就最高院指导案例69号而言,《中止通知》被撤销后就要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此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面临十分尴尬的境地。
其实说到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调查核实的对象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而不是事实本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当对《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特定情形,还要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该基础的举证责任不在用人单位,更不在人社部门。
回过头看这个案件,当事人应该怎么救济自己的权利呢?问题的源头就是申请人无法证明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我这里有一个这样的看法:尽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事故的法定处理机构,但交通事故认定应当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参考性证据之一,而不应该成为工伤认定的唯一证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最新动态 / 更多>>
2022 . 02 . 25
点击次数: 55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情况:张先生于2021年7月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将商标,软件平台提供给张先生,张先生支付费用5万元,并约定代理区域。后张先生觉得该项目无盈利空间,不想做,遂要求退款,公司方不予退款。张先生在咨询我所律师过程中,帅律师给张先生分析该公司经营合作模式都和加盟存在共性,且该公司未能符合特许经营的各项条件。为此建议可以先向公司方发解除通知,之后提起诉讼。张先生听取律师的专业建议后...
2021 . 05 . 20
点击次数: 69
由于共享单车扫码、解锁十分方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共享单车。如果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6周岁的李某骑行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进,在十字路口时想直接向北左转至马路对面,但他未停车而是在十字路口向左猛拐车把。吴某在李某身后骑行电动车在与李某同向行驶,吴某见直行方向系绿灯于是加快车速准备直行通过十字路口。...
2021 . 05 . 19
点击次数: 51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致伤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行人李某的全部诉请。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进行时,恰逢70岁的李某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李某撞倒在地。李某受伤后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李某申请对...
2021 . 05 . 18
点击次数: 26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丁先生隐瞒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且故意带病投保,因而拒绝赔付并声明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7年1月,丁先生通过代理机构为妻子于女士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随后,...
2021 . 05 . 17
点击次数: 12
【案情】2018年1月22日,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唐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某超市公交站台下客过程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致使原告吴某某从车内摔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吴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术后,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9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吴某某提起诉讼,...
2021 . 05 . 14
点击次数: 12
沈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到某饭店的鱼塘中钓鱼,结果不幸溺亡,该饭店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饭店对顾客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14时许,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