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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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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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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21)连仲字第0361号 申请人:王*,女,汉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孙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桃李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YY7C6XG。 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员工。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王*(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桃李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社会自考课程服务协议》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根据本会仲裁规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均未选定独任仲裁员人选,本会主任指定李**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社会自考课程服务协议》,并退还申请人已交纳的7984元课程费用: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案件仲裁费。 在仲裁过程中,经过仲裁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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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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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 苏0114 民初6398号 原告:谢**,男,1967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鼎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 14MA1N3WF686,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谢**与被告南京鼎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潘律师、被告鼎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律师、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从2020年8月28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至被告工作,工作内容为开车接送员工并进行绿化工作,工作地点在铁心桥街道的绿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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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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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16民初6925号 原告:刘**,男,1992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女,1996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李律师,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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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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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92民初8751号 原告: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男,1972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京华建工公司)诉被告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骆**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京华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被告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城京华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25元; 2、请求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8375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9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1300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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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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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2021) 苏08民初1025号 原告:安**,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 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与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安**向本院起诉请求:1. 依法判决原告与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自2021年1月8日解除;2.依法判决上述被告返还原告运营指导服务费87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5日,原告与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原告与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培训及运营管哩服务合同》。2021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在后续协商处理过程中,被告消极应对原告诉求,不愿退还相应款项。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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