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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16民初6925号 原告:刘**,男,1992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女,1996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李律师,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