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20时5分许,马X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浦口区珠江工业园园广路由南向北向浦乌路方向行驶,撞倒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林XX、茅XX、王XX,造成林XX,茅XX、王XX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记载,上述事发道路半幅路面施工,通行路面与施工路面用围栏隔离,路面无交通标线,干燥历青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马XX夜间驾驶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力,措施不当,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林XX、茅XX、王XX无与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认定马XX负事故全部责任,林XX、茅XX、王XX无责任。当日,林XX被送往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急诊后转骨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8月3日共计49天,出院诊断为,右侧跟骨骨折,右踝、左足跟皮肤擦伤,胃溃疡,心脏病。出院医嘱主要为继续卧床休息一个月,一月后门诊复查等。2018年9月2日,林XX在罗田县人民医院门诊复查,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为了上述治疗,林XX支付医疗费共计32854元。
那么这起案件中先诉医疗的提出原因是什么呢?
庭审中,林XX陈述,其病情需要继续治疗,因为经济困难,故在本案中先行主张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损失待实际最终确定后另行主张。
那么我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以经济困难,需要继续治疗为理由,要做些什么准备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情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最终我方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呢?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XX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对此在本院延长并限定的期限内也未能递交证据证明,依法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记载,林XX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存在与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并明确认定马XX对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是全部责任,林XX无责任。故对马XX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林XX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经审查医疗费发票,以及林XX住院49天,并参照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上述损失共计34324元(32854元+1470 元),本院予以支持。林XX要求将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留待实际确定后另行处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那在这一次交通事故先诉医疗的案件中,我们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起到了什么作用呢?
首先,试想一下有多少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求助无门,自己没有钱继续治疗,而司机也不想没有理由、没有根据地垫付医疗费。这个时候,有律师指导帮助,可以让伤者能够先提起诉讼,拿到前期的医疗费用,用来支持后面的治疗。
其次,拿到第一笔赔偿之后,主张后面的医疗费和赔偿,是不是更有信心了呢?是不是有了不为省钱放弃治疗的定心丸呢?
最后,这些证据的收集,先行提出前期医疗费用的求偿,甚至对于后期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等的求偿,这些都需要律师有专业的水准和相关的知识,才能够帮助当事人,康复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