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美与被告张大力于2015年8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5日订婚,同年12月10日在XX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在xx镇xx村共同生活。2016年4月底,小美发现大力患有精神分裂症,同年5月3日入住XX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5月10日小美从病历中发现其自2009年起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且至今无法治愈。据此,小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与大力的婚姻依法属无效婚姻。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张大力曾于2015年2月27日在XX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病历记录载明:“失眠、疑人害己、6年、伴自笑,患者缘于6年前不明诱因引起精神症状,无故自笑,总一个人自言自语……拟诊:分裂症……”当日,大力的父亲张某在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用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张大力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4月10日、5月15日、7月16日、8月18日、9月17日、10月20日、12月1日、2016年2月26日、2016年5月3日陆续在XX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6年5月12日,张大力入住XX附属医院行手术,5月19日出院。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小美与被告张大力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小美承担,退回100元给原告王小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看过了小美和大力的案件,跟着小编一起看下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常见的问题:
1、现实生活中,到底哪些情形是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七条 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禁止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号)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效力审理能不能调解,一经判决是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怎么申请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上文,我们结合案例和法条对无效婚姻的一些方面做了简单的梳理,其实婚姻无效的问题还有很多,还能继续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