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15150560766
经典案例 Solutions

职工违约离职是否应退还其在职期间受赠的公司股份

日期: 2019-07-03
作者:

职工违约离职是否应退还其在职期间受赠的公司股份?

职工违约离职是否应退还其在职期间受赠的公司股份

职工违约离职是否应退还其在职期间受赠的公司股份

2008317日,东方泰坦公司与X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200831日起,X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工作,年薪为人民币25万元,同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X的工作表现,由东方泰坦公司发放奖金。

同年815日,东方泰坦公司(甲方)X(乙方)签订一份股份赠与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为甲方的发展已经或将要作出的贡献,甲方特赠与乙方公司股份120万股,每股现值人民币1(基于公司总股本4000万股),经甲方全体股东同意,按上述股份对应比例即3%,注册乙方为甲方股东。乙方与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成为甲方股东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与甲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由于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自提出辞职之日起,乙方必须全部无条件退还持有的甲方全部股份给甲方,股份退还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同年822日,东方泰坦公司股东XX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载明根据东方泰坦公司决议,X愿意将其在东方泰坦公司的出资知识产权3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XX愿意接收上述出资。

同日,东方泰坦公司作出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为XXXXXX,其中X出资30万元,出资方式为知识产权出资,持股比例为3%

同年1130日,东方泰坦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XXXXXX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章程中载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668万元,公司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1元,上述5人为公司发起人,其中向股东X发行50.04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记名普通股。同时规定,公司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00921日,X向东方泰坦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鉴于东方泰坦公司拖欠其绩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正式解除与东方泰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尽快补发拖欠其的工资。此后,X就拖欠工资以及项目提成款两案,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941日,东方泰坦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依法撤销东方泰坦公司与X2008815日签订的股份赠与协议,撤销该协议后,X返还的股份由XX持有,并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之修改。公司股东XXXXX在该决议上签字。该决议的签署亦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

同年430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仲字(2009)4425号裁决书,裁决东方泰坦公司一次性支付X200881日至2009131日绩效工资37500元,驳回X其他申请请求。X不服裁决,已起诉至本院。

诉讼中,东方泰坦公司称X真实的辞职原因并不是公司拖欠其工资,而是由于其已在国外另外找到了工作,现也已携全家出国,且即使公司拖欠其的工资,也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现X未按约定履行股份赠与的附随义务,其有权撤销赠与协议并收回股份。对此,X称其辞职原因就是东方泰坦公司拖欠其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其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也是不公平的,现其已提起诉讼,如法院审理认定其辞职是个人原因,其可将股份退还公司。


职工违约离职是否应退还其在职期间受赠的公司股份

职工违约离职是否应退还其在职期间受赠的公司股份

职工违约离职是否应退还其在职期间受赠的公司股份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新动态 / 更多>>
2022 . 02 . 25
点击次数: 55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情况:张先生于2021年7月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将商标,软件平台提供给张先生,张先生支付费用5万元,并约定代理区域。后张先生觉得该项目无盈利空间,不想做,遂要求退款,公司方不予退款。张先生在咨询我所律师过程中,帅律师给张先生分析该公司经营合作模式都和加盟存在共性,且该公司未能符合特许经营的各项条件。为此建议可以先向公司方发解除通知,之后提起诉讼。张先生听取律师的专业建议后...
2021 . 05 . 20
点击次数: 68
由于共享单车扫码、解锁十分方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共享单车。如果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6周岁的李某骑行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进,在十字路口时想直接向北左转至马路对面,但他未停车而是在十字路口向左猛拐车把。吴某在李某身后骑行电动车在与李某同向行驶,吴某见直行方向系绿灯于是加快车速准备直行通过十字路口。...
2021 . 05 . 19
点击次数: 51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致伤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行人李某的全部诉请。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进行时,恰逢70岁的李某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李某撞倒在地。李某受伤后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李某申请对...
2021 . 05 . 18
点击次数: 26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丁先生隐瞒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且故意带病投保,因而拒绝赔付并声明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7年1月,丁先生通过代理机构为妻子于女士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随后,...
2021 . 05 . 17
点击次数: 12
【案情】2018年1月22日,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唐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某超市公交站台下客过程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致使原告吴某某从车内摔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吴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术后,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9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吴某某提起诉讼,...
2021 . 05 . 14
点击次数: 12
沈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到某饭店的鱼塘中钓鱼,结果不幸溺亡,该饭店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饭店对顾客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14时许,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