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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案例——蜂鸟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日期: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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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案例——蜂鸟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蜂鸟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案例

 

2019年02月01日23时35分许,被告曹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沿将军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将军大道075号路灯路段时,撞到前方行人即原告张某,致原告倒地受伤、车辆受损。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张某受伤后至南京市江宁医院、鼓楼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右肱骨骨折(远端)。张某伤后产生医疗费54132.44元(票据金额55135.4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住院16天,每天30元),合计54612.44元。

另查明:原告张某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载明其在住院期间产生伙食费1003元,该款项计算在张某住院医疗费用中,在住院发票中以收费项目“其它”列明。

又查明: 2018年8月15日,上海止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御风达公司(乙方)签订《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一份,约定:本协议提及的“饿了么”指由被告拉扎斯公司提供的外卖订餐平台,甲方已获得“饿了么”的投权与乙方就“蜂鸟配送”业务签订此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期满可续约;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蜂乌配送”系列产品在江苏省南京市内经营“蜂鸟配送”业务,乙方负贵即时配送服务,甲方提供产品支持、管理协助、支付结算等服务;甲乙双方合作,甲方与乙方员工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问出现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第三人或者乙方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当日,双方另签订一份附属协议,即《蜂鸟配送代理商打款委托协议》,就乙方委托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将部分乙方骑手的劳务报酬直接结算给乙方骑手并将乙方购买的保险费用直接结算给保险公司进行了约定。该附属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的保险系为其自身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及为乙方骑手购买的意外责任险。该附属协议第五条另约定使用蜂鸟团队版app的骑手归属于蜂鸟团队版app关联的乙方公司名下,与该乙方存在劳动、劳务及雇佣关系。骑手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劳务及雇佣关系,甲方仅根据乙方委托代为发放部分薪资/劳务费,乙方仍应负责根据骑手获得的完整薪资/劳务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江苏致祥案例——蜂鸟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蜂鸟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被告曹某骑电动车致原告张某受伤,负主要责任,故本院结合双方过销程度及责任情况确定曹某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主张曹某系被告御风达公司员工,御风达公司不予认可,但从曹某与御风达公司签订的《配送协议》、上海止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御风达公司签订的《蜂鸟配送代理商打款委托协议》可以看出,曹某系在御风达公司管理下从事外卖配送,御风达公司为其购买相关保险,相关劳务费用亦由御风达公司支付,故本院认定曹某系御风达公司员工,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故依法应由其用人单位即被告御风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贵任。御风达公司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拉扎斯公司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对张某要求拉扎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54612.44元,由被告御风达公司赔偿其中的70%即38228.71元。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市御风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3828.81元。

江苏致祥案例——蜂鸟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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