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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保险责任不得免除

日期: 2019-09-18
作者: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案例示明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保险责任不得免除
2018年8月2日10时4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皖M10504的重型货车,沿X301行驶至X301竹镇镇烟墩村白羊路段时,与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车辆损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诊断为: 1.双侧额叶脑挫裂伤; 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上倾窦壁骨折;4.右侧多发性(5.6.7.8.9.10)肋骨骨折; 5.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 6.外伤性牙齿冠折; 7.全身多发性挫裂伤。原告为治疗产生医疗费31023元(四舍五入)护理费2240元(140元/天*16天)。2019年2月20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许某精神障碍,日常活动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九级伤残,肋骨骨折6根构成十级伤残: 2.许某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分别为180日、90日、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37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前,许某在南京市六合区京联建筑安装工程部从事收货、管理人员,统计等工作,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
还查明,车牌号为XM10XXX的重型货车所有人为格尔发公司,肇事车辆在人寿滁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判决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双方均表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李某应对许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人寿滁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责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人寿滁州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人寿滁州支公司能否以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在商业险内免赔。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我国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是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也就是说持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在驾驶证核准的驾驶车型内驾驶车辆,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应该视为具有驾驶资格。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是作为从事货物营运的一种职业准入证,不能将其视为驾驶资格的一种。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更不能证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被告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保险中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本院对人寿滁州支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204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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