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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繁荣,一定程度上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由于监管机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到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被告李某未经行政机关许可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进行备案登记,在自住房内开办课外辅导班,其聘用的舞蹈老师也均为在校大学生,无教师资格证。被告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招收了原告周某(9岁)等六名儿童,在被告李某的培训场地开办中国舞培训班。2018年6月,原告周某练习下腰动作时,被告张某指示原告周某应加大下腰动作幅度,但未指导其适度动作,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原告周某摔倒。原告周某回家当晚,发现有下肢肌力改变等症状,经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其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原告周某父亲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不具备儿童舞蹈教学的资格和能力,在培训教学中,未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练习和休息,在原告周某已连续多次下腰练习后指示周某加大动作幅度,且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周某受到严重身体伤害。被告张某对周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李某未经主管机构批准、备案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对被告张某是否具备舞蹈教学的能力和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周某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
发布时间: 2020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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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引A公司地铁保安员王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A公司清退,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延时加班工资等,仲裁不予受理,王某遂起诉至法院。王某陈述,其工作模式为做一休一,每天上班15个小时,而A公司从未支付过延时加班费。A公司答辩称王某从事地铁保安员工作,其从到岗至离岗时间虽为15小时,但是王某作息时间安排为工作1个小时休息半小时,另安排就餐时间1小时,实际工作时间并无15小时。那么王某是否存在延时加班工资呢?判定是否属于延时加班,分两个步骤。第一,判定适用何种工时制度。现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延时加班工资,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加班。需要说明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均需要经劳动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仍然适用标准工时制。本案中,A公司虽然已经申请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并未获得审批,所以对于王某仍然适用标准工时制。第二,标准工时制下,也并非超过8个小时就算加班。在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长时需要综合考虑岗位性质,劳动强度,扣除生理必须的合理的休息时间,对工作时长进行折算,折算过后所仍然超过8小时则算延时加班,反则不算暂时加班。本案中,王某虽然在岗时间为15小时,但是其实际工作时长只有9小时,且长时间处于等待状态,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长不对...
发布时间: 2020 - 07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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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男,四十多岁,坐标某一线城市。去年其妻小林要换房,为此卖掉了老张婚前全款购买的商品房,还办理了假离婚,将新房买在小林名下。两人育有一子,十一岁。老张比小林大七岁,每月工资上交,所有家务承包。小林是典型的骄娇女性,在家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稍不如意就大发雷霆。目前双方仍处于离婚状态,老张多次恳求办理复婚手续。但小林态度并不积极,一会儿说买房后需十年后才能办理复婚;一会儿又说办不办没有区别,她说一家人和以前一样,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没什么差。首先,在我国《婚姻法》中,婚姻的状态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正常办理了离婚手续的,那就是离婚了。在此案中,老张和小林为了换房而办理了离婚手续,那双方在法律上其实就没有婚姻关系了。一般情况下,离婚时要搞清楚人身和财产两方面关系,但是因为本案中夫妻双方“假离婚”,所以离婚财产可能并没有得到分配。七夕情人节520心形动态分割线之后,老张和小林买的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表面上来看该房子的产权是归属于女方的,但是买房款确系老张婚前全款购买的商品房。在法律上来说,男方的第一套婚前全款房的所有权老张的,但是不排除在婚后房子上加了女方名字。这样的话,可能会被视为部分赠与。七夕情人节520心形动态分割线所以,目前来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
发布时间: 2020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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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4年李梅与王大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套价值五百万的学区房,但是以女儿王小红的名义签订购买合同。2018年李梅和王大明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在李梅与王大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该学区房归李梅所有,王小红作为见证人在该《离婚协议书》中签名确认。后李梅与王大明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学区房由李梅管理、使用。2019年李梅因故打算将此学区房出售,但王大明表示此房产在王小红的名下,是女儿王小红的财产,李梅无权处置该房产。法院认为李梅与王大明在《离婚协议书》中均将学区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此可见李梅与王大明均认为该学区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将该学区房赠与女儿王小红。此外,2014年李梅、王大明购买该学区房房产时王小红尚属年幼,无生活来源,靠父母抚养,学区房购买后也是供一家人共同居住,没有将该房交付王小红管理、使用。李梅、王大明离婚后,学区房由李梅管理、使用,且权属证书存放在李梅处。父母没有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或者购买房产赠与子女的义务。王小红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梅与王大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综上,学区房是李梅、王大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总结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属年幼,即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也不能简单的按照房屋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当对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
发布时间: 2020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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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律所来了一位转业不久的退役军人。他来咨询自己的转业费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的前妻有没有权利要求分配自己的转业费。他说,自己已经和妻子几年前离婚了,财产也已经分割了。可是就在他转业安置不久,就接到了前妻的电话。前妻说,他的转业费是共同财产,虽然已经离婚了但是自己有权利分配这些财产。退役军人很是不解,说这笔钱是自己的退役所得,而且已经离婚,难道还要和前妻共享这笔费用吗?法律参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是退役军人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70,指的是平均寿命。而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关键词是一次性费用,不是所有的费用。因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取得的补助款项,并非全部是退伍费。具体来说,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获得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及伙食费、当月剩余伙食费等。 士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等。军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离队差旅...
发布时间: 2020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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