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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因个人原因,2019年张某通过熟人介绍结识一女子高某某,并与妻子商议通过“代孕”形式孕育孩子。同年6月,夫妻二人与高某某签订协议“代孕期间,夫妻二人支付高某某10万元,所生之子与高某某无血缘关系,系张某与王某婚生子。”2020年7月,高某某生下一子并交由张某与王某夫妻二人抚养,然同年8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王某主张孩子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自己不因对孩子负担抚养义务。诉讼过程中,张某拿出“代孕协议”,主张该协议是三方自愿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应当对孩子负担抚养义务。二、法院判决代孕,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俗称“借腹生子”。代孕没有得到法律认可,而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被禁止为之。代孕合同无效,孩子与王某无血缘关系,不存在亲子关系,故王某对孩子不负担抚养义务,无需承担抚养费。三、律师说法本案中争议点在于代孕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我国法律虽并未对代孕做出明确规定,但2001年卫生部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代孕违反人类伦理。代孕使得妇女沦为生育工具,有损代孕妇女的人格尊严,使得“人人平等”成为空话。代孕对出生的孩子也难言公平,它剥夺了孩子知悉自己生理学父亲、母亲的权利,而且会给其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风险。代孕在我国没有得到认可,代孕合同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代孕合同没有法律保障。以法理学角...
发布时间: 2021 - 0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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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合同是否存在履行障碍进行审查合同有效是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但是合同有效,并不代表合同能够无障碍的继续履行。如果合同有效的话,第三人一般都会诉请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就需要厘清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关于合同履行是否存在障碍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行为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一)、行为人有权代理的话,合同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碍,第三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得到支持。(二)、行为人无权代理的话,需要看其他共有人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进行追认。如果其他共有人对合同进行追认,则行为人属有权代理,具体同上述第二条第一项。若其他共有人对合同不进行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可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要求损害赔偿。在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第三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因行为人不具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所以无法顺利转移物权所有权至第三人名下,也就是说合同的履行存在障碍。(三)、行为人有权处分的话,合同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碍,第三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得到支持。(四)、行为人无权处分的话,合同有效,但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取决于其他共有人对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否进行追认。如果其他共有人追认的话,则属于有权处分行为,具体同上述第二条第三项。    如果其他共有人不追认的话,行为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存在障碍。二、合同履行存...
发布时间: 2021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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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父奔丧被辞退”的事件登上热搜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经查,事件源自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判定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案情回顾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因王某“做二休一”,其中7日、10 日、13日为其休息日。1月7日,因公司未准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其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也未再联系过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案情分析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1月6日,王某请假当日公司未及时审批,该日不应认定为旷工。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扣除3天丧假,王某实际只请了2天事假,属合理期间范围,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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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网络消费时代的到来,使得快递服务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人们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也承受着因服务不规范导致的邮寄物损毁丢失等风险,而快递企业对此多以免责条款作为拒赔理由。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托寄物损坏而引发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快递公司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无权援引免责条款,应全额赔偿寄件人托寄物损失。基本案情2020年3月,陈某在德邦快递微信小程序上下单,将两颗奥迪汽车的原款涡轮寄到北京买受人手里。因为该物件价值3500元,陈某对此进行了保价,保价金额为4000元,并在小程序上支付了保价费及运费。小程序中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第七条约定:“请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7.2您自行包装,到达时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发现陈某已将货物包装完好,便未拆开进行校验。交付快递前,陈某多次叮嘱该物件价值很高,并专门拍下照片,证明包装完好无损。然而在数天后,快递到达目的地时,箱子内的两颗涡轮同时遭到了损坏,无法修复使用,陈某遂向案外买受人退款3500元。后陈某多次找快递公司交涉,却始终未得到合理赔付。一气之下,陈某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分析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德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陈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仅以陈某电子下单程序设置需...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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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展开调研的基础上,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比如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以及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此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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