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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9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浙江某市西安门大桥拓宽改造工程项目部接到业主转达通知,有一人于8月20日在其项目部负责施工的西安门大桥东桥头摔伤,并告知交警已至现场处理且留有相关记录。项目立即安排负责人前往辖区交警中队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得知男子姜某骑车自西向东骑车经过西安门大桥时在东侧桥头摔倒。2018年5月2日,姜某以该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施工桥面铺设钢板,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倒地受伤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5.78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姜某认为项目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则以姜某摔倒与项目部并无因果关系,且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事实上公司项目部在进行施工前已经大量张贴了警示标语,并且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仅从姜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无法证明本人摔伤的事实与该公司存在因果关系,西安门大桥为姜某每日工作往返必经路段。事发当天为小雨天气,姜某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上班,未带雨具。所以姜某存在明显的过错,无法证明其摔倒附近范围内存在项目部钢板,则其不属于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的归责问...
发布时间: 2021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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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营运车辆的准许和牌照发放采取特许制,没有取得运输营业许可的车辆禁止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此类案例中均是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车主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有偿运送不特定乘客,其实质是实施了营运性质的运输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网约车,兴起后受到了极大的欢迎和关注,乘坐网约车出行方便快捷又经济实惠,所以现在很多人出门都喜欢网约车这种方式。那么,网约车出事故,该谁赔?首先是保险公司,但网约车没有运营资质,擅自用于运营,保险公司可拒赔。如果乘客受伤,可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得到理赔,但商业保险的理赔要求,往往都得不到支持。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根据《保险法》第52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其次是约车平台,在网络约车服务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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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徐某一家三口从2018年1月份起租住在钟某位于遂昌县城自建房的三楼,一直以来,彼此关系较为和睦。该房屋一楼至三楼楼梯旁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2019年6月14日晚,徐某酒后不慎从楼梯上跌倒,因颅内出血于当年6月17日死亡。不过徐某的近亲属同时认为,因房东的房屋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徐某酒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损失1484677.15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自行上楼回家,且其明知租住房屋的楼梯状态,但未能控制自己喝酒行为,妥善处置自己酒后事宜,对于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未安装楼梯扶手,一般情况下并无不当。但对于醉酒后的徐某而言,楼梯没有扶手对其危险性大于正常状态,法院认定徐某的死亡与被告出租房屋楼梯未安装扶手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房东钟某赔偿原告方4万元。律师提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的死亡与被告钟某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我们认为收益与负担是呈正比的。房东在出租房屋享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义务且比日常自己居住条件更为...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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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业主购买房屋后并未实际住人,房子成为空置房,这些人总是有疑问:“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即使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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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年6月的一天早晨,徐州某宾馆清洁工多次敲1201号房门无人应答,像往常一样打开房门做清洁,却发现一名女孩静静地躺在宾馆地上,并且没有了呼吸。警方调查发现,刚过18岁的女孩王萌萌通过非法渠道买到两瓶“笑气”,回到宾馆内酒后吸食“笑气”死亡。向王萌萌出售氧化亚氮气体(俗称“笑气”)的张某等人,因该事实构成犯罪已被判处相应刑罚,并通过调解赔偿王萌萌父母部分损失。随后,王萌萌父母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认为宾馆在女儿入住时并未进行登记和核验身份,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正因宾馆出现管理漏洞,才使女儿得以进入宾馆,客观上提供了吸食“笑气”的场所,导致女儿吸食“笑气”死亡,宾馆的违规行为是王萌萌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王萌萌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萌萌父母要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其父母按总额的50%主张赔偿,合计50万余元。宾馆辩称,女孩因吸食过量“笑气”导致死亡,与宾馆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核验身份入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宾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宾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宾馆未对访客进行登记的行为危害性在本案中无法判断,宾馆非直接加害人,登记其身份也不可能阻碍王萌萌中毒死亡。宾馆未对住宿或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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