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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根在参加同学聚会时,因气氛热闹多喝了一些白酒,不久后张某根突感身体不适就医检查,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张某根的家属起诉了当日参加同学聚会的沈某等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分析在本案中,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当张某根已达到严重醉酒状态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律师提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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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近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盗窃引发的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一、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系六合区龙池街道某小区业主。2018年3月20日,原告回到家中,发现门锁被动过,主卧室床头柜中金手镯、黄金挂件及黄金手链被盗,共计损失价值约40300元。原告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无法为警察提供破案线索。在与物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5月,原告将物业公司告至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家中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40300元。二、庭审经过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每年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但在家中被盗后,警察勘察现场时,由于小区没有监控设施,无法获得详尽的线索。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原告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案件虽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破。被告辩称,原告财产被盗,是因犯罪行为所导致,不属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物业公司只能负责小区内的共同安全秩序,不能对业主家中的财产安全负责,且原告的损失依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审理结果 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该案中,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原告张某家中被盗,是由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应追究实施盗窃人的刑事责任并承...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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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将提请1月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一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二是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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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年近花甲的李女士称,自己住在一楼,其所在楼道里的灯坏掉后,物业未及时维修,其在某天晚10点左右下楼时,因楼道里一片漆黑,导致其在晚上下楼时因楼道漆黑而摔倒,事发当时物业无人值班,报警后民警建议先看病为主,后送医院检查发现大腿骨折,便住院进行治疗。事发第二天与物业联系,物业却总以领导不在为由推脱,从未主动协商过此事,自己垫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后李女士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法律分析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行。虽然楼道灯损坏不是造成李女士摔伤的直接原因,但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楼道的正常照明是造成李女士摔伤的因素之一,加之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之责,故物业管理公司对李女士的损伤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李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楼道内下楼梯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摔倒的后果发生,因其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摔伤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故对李女士的摔伤损失应按双方的过错合理分担。最终,法院酌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共计9...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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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7月13日上午,胡某受湘潭某物业公司聘请,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杨嘉桥镇合金村地段从事道路沿线垃圾收集工作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追尾。事故导致张某脾破裂、肺挫伤、肋骨骨折等多发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9万余元。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队委托鉴定机构对胡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属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交警队认定,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伤情严重,因经济困难,尚欠医院医疗费5万余元,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遂将胡某及其工作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先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合计91383.4元。案情分析在本案中,物业公司申请对涉事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意见,该电动三轮车指标符合摩托车定义,隶属于机动车范畴。物业公司又向交警队申请机动车登记,被告知该车在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查询系统中无公告信息,予以书面退办。物业公司辩称,涉事电动车因不能上牌,导致无法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两次鉴定意见,涉事车辆隶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未依法登记、未投保交强险,则依法不能上道路行驶,故物业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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