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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气渐冷,我们越来越依赖于温暖的被窝,一不小心起晚了或发生一些突发情况导致上班迟到,很多公司对于员工迟到是有处罚规定的,如罚款等。那么上班迟到超半小时可以罚款吗?下面就《劳动法》中相关规定予以列出:一、上班迟到超半小时可以罚款吗  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职工应遵守的规章,详细而明确写进合同。当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企业可按合同中的规定,让其缴纳违约金,但这并不是罚款。企业与员工是平等地位,双方无权设置罚款条例。只有行政部门有处罚权,企业不是行政部门,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罚款处罚无效。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违规罚款的事情,也并无并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具体哪些情况用人单位扣工资违法1.上班迟到,单位扣工资  上班迟到是很多人都会经历过的事,在许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都有对员工迟到罚款的一条。这里要说明的是,尽管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罚款权,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用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如此。劳动者如存在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和雇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
发布时间: 2020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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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胜诉不易,执行到位更难,很多案件的被告在案件发生前就做好了各种“套路”,悄悄的抽逃出资或者将资产以各种方式转移,留下一个徒具外壳的债务人做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焦点矛盾,于2016年11月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1号),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这一规定是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规定。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5种情形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 第十二条。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
发布时间: 2020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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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朱某在A公司承包的丁家庄保障房项目建设工地从事泥瓦工工作,A公司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朱某办理了参保手续。2016年11月26日,朱某在工地工作时被倒车的混凝土车撞到受伤。2017年5月10日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受伤为工伤。2018年3月6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朱某致残程度为玖级。2018年10月19日,朱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配合朱某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9月28日,法院立案受理朱某与程某、B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8年3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由B公司赔偿朱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仲裁和法院都支持了朱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但A公司坚持认为朱某已经通过民事侵权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朱某无权既主张误工费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分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误工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以兼得?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已实际取得侵权人在责任范围内支付误工费的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又构成工伤,其有权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因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是针对不同法律关系,并且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法律适用均不同。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可以兼得。有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二者均是填补的是劳动者受伤期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
发布时间: 2020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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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是每个小区不可或缺的。在足额交纳物业费的同时,每位业主都希望享受到高质量的物业服务。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为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费交纳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引发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10月30日,物业公司与鼓楼区某小区建设开发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方某系涉案小区的业主。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方某始终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方某仍拒绝交纳相关费用。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方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而方某则提出物业公司多项服务均不到位,比如:小区安保不严导致自家电动车丢失;楼道卫生不合格;猫狗粪便长时间无人打扫;车辆乱停乱放无人管理,导致消防通道被占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违约在先,所以才拒绝交纳物业费。本案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公司在小区尚未召开业主大会、未能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该合同对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且物业公司事实上履行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义务,对小区进行了管理,方某作为业主接受了服务,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方某应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律师认为:方某于2016年10月...
发布时间: 2020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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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时代是一个新兴的自媒体时代,相对于以前的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的媒体形态而言,微博、微信、短视频等网络自媒体传播的交互性更强、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导致网络媒体侵权的成本降低、影响甚大。而对于其中侵犯死者名誉权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案件经过2015年6月30日,烈士邱少云的弟弟邱少华向北京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了知名微博博主孙杰与加多宝公司。孙杰于2013年通过微博发文“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随后加多宝公司转发感谢该博文,并且配了相应的图片。法院查明后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以案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与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在此案中,微博发文已经造成了对邱少云烈士人格等上的贬损与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微博等公众网络平台发布,传播性甚广,影响甚深。既损害了公共利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人带来了精神损害。故孙杰与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
发布时间: 2020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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