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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大家购物的时候买到过打折的瑕疵品吗,一般都会告知是瑕疵品并且明确告知不退不换,由顾客自己决定是否购买。瑕疵和质量有问题还是不太一样的,有些商家混淆商品瑕疵和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概念,迷惑消费者。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无论是否打折,无论购物前做了什么“ 不退不换”的说明,只要确实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家都必须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而且,商家在出售瑕疵品的时候还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的瑕疵部位。案例:李某某从XX家具城购买了茶几、电视柜、转椅、四门柜、木床和两个床头柜,共计20000元,均为特价商品。订货单据记载:天然材料制成的家具色泽、纹理会有差异,还会有色斑、结疤等非质量问题,选购时敬请充分注意。家具出售后,如有质量问题,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李某某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家具城将上述家具送货到原告家中并安装。后李某某向家具城反映存在电视柜有凹坑和划痕,床头被撞了个坑,衣柜门板有裂口,转椅掉漆等问题。家具城表示可以负责维修,但李某某要求更换木床,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本案中,李某购买的系通用商品而非定制商品,家具作为家庭生活必需品,兼具实用性和美观性特征。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家具,即便该家具系特价商品,消费者依然拥有对家具...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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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3月,杨先生作为买受人、刘先生作为出卖人,经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了杨先生购买刘先生的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一楼,房屋面积98平,房屋价款为150万。合同签订当日,杨先生就支付了首付款。同年4月刘先生解除了房屋原有的贷款抵押登记。杨先生支付了尾款之后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中显示建筑面积98平不包括地下室面积。事实上,该房屋的地下一层还有一个地下室,该地下室长2米,宽1.8米,高1.9米。但刘先生隐瞒了这个事实,未告知杨先生和中介。该地下室只有一个入口,位于房屋内部。但刘先生在出卖该房屋之前就将房屋内部的地下室入口用水泥封死。在该栋楼的公用地下通道的墙上另外凿开了一个通道出入地下室。这就导致了前期杨先生看房的时候没有发现该地下室的存在,在入住之后,才发现该房屋还带有一个地下室。杨先生认为该地下室属于自己,因为地下室和房屋是配套的,且位于该房屋正下方。而刘先生认为该地下室属于自己,因为杨先生购买的是98平的房屋的一楼,其购买的价格并不包括地下室的价格。因双方分歧较大,遂杨先生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地下室属于自己。审理结果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杨先生从刘先生处购买的房屋是否包括地下室?据悉,该地下室位于房屋正下方,且其入口位于房屋室内。地下室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通道出入。使用该地下室需要借助于房屋的使用,对地下室的使...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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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该如何处理案例:2017年6月30,南京市浦口区的王先生拿到新房,在拿房时与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约定: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后仍然拒交,业主要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交纳违约金。后王先生欠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提出《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减少违约金。庭审中法官裁量决定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判决王先生支付违约金。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束了,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该如何处理呢?律师释法: 一、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可以协商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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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好累啊,不如去创业吧,现在做什么最赚钱呢?开奶茶店啊!小成本大回报,加盟一个网红品牌就等着数钞票吧!可是真的能这么顺利吗?铺天盖地的奶茶品牌,你能分清你选择的是对的么?事件经过:小陈也是这么想的。于是在他手里有了几十万的存款以后,也决定去创业,开一家奶茶店。他在刷微博的时候看到了南京某知名网红品牌“XX茶”的广告,于是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了对方南京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A公司告诉小陈,现在是她们的品牌推广期,对于现在的加盟商她们会给各种优惠和帮助,比如减免品牌保证金,减免首年品牌管理费,一年只需要付两万多就可以使用他们“XX茶”的品牌。同时还会给小陈提供各种培训。小陈想着五万多很快就可以赚回来了,只要名气大生意好这点加盟算的了什么。于是和A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减免品牌保证金1万元,减免首年品牌管理费3千元,合同总费用为53000元。签订完合同的三天后,小陈就向A公司支付了53000元,A公司也向小陈出具了出具了特约专营店及开店资格证,授权原告开设“XX茶”店铺。同时也按照约定提供了培训服务。然而,没过多久,在奶茶店如火如荼的进行准备的时候,小陈的朋友却告诉小陈,他去了南京最大的“XX茶”直营店看了一下,人家的营业执照写的是南京B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且在XX牌的官网上还写了本品牌目前深陷山寨风波只授权给了B公司。小陈再次联系A公司,A公...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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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A公司淘宝店是从事网络酒类销售的公司,A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周某在A公司的淘宝网店下单购买了两坛茅台酒,总价为28400元,支付了全部款项。但是等了一个月A公司一直未发货,最后告知该酒无货了,经过协商后周某表示理解无奈取消了订单。几天后,A公司调高了该款酒的价格,继续在网上销售。周某认为,他是在A公司称无货、今后也不会再销售该款产品的情况下才取消订单的,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A公司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周某提供双方交流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表明,其在下单后与A公司就何时发货一直沟通、确认,直至一个月后,A公司才明确告知周某无货并建议取消订单。A公司对周某订购的商品长期未能发货,明显与A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不符。而A公司告知周某无货,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不久,又调高价格在网上继续销售该商品。A公司对其取消订单又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是为获取更高利润,囤积居奇,隐瞒其有现货的事实,误导周某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商品价款的三倍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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