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15150560766
新闻资讯 News
现实中,因特殊身份或政策限制无法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而信任他人代持股权、甚至是怕麻烦而转身做隐名股东等原因,致使股权代持现象大量客观的存在,但股权代持又有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纠纷。今天本人就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以下几点分析:1、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代持股份事宜必然需要形成一份书面的股份代持协议,若股份代持协议并无违反《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则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若股份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则隐名股东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2、显名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若显名股东擅自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隐名股东很难控制。若因显名股东的处分行为导致该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隐名股东只能请求显名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隐名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表决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显名股东行使。显名股东可能会在这些方面背离隐名股东的本意或实施损害隐名股东的行为,双方之间信任的道德风险巨大。4、隐名股...
发布时间: 2019 - 10 - 31
浏览次数:132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其内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除了法条之外,2019年10月21日两高院还增加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法释〔2019〕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
发布时间: 2019 - 10 - 30
浏览次数:99
当前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债务需要共债共签,也就是说夫妻债务不再是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举出夫妻双方都对此债务知晓,并将借来的钱都用作家庭生活上,最主要的是需要夫妻双方都对此债务认可的证据。不能只因为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钱某与钟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钱某借款30万元,钟某向钱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为钟某,后钟某仅还款48000元。2018年5月,钟某与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钱某几经催讨,钟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钱某将钟某、谭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谭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债权人钱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确系钟某、谭某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债务,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该笔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笔借款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谭某不需要为此债务负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发布时间: 2019 - 10 - 30
浏览次数:38
祸从天降是什么样的体验?相信很多人都看到过高恐坠物或者高空抛物的案例,花盆坠落,搭建的阳台突然坍塌,广告牌哐啷下坠,西瓜吃到一半掉下阳台,串门狗子从天而落砸死行人,喂狗的桃子弹跳十足砸伤婴儿,窗户坠落砸伤爱车……还有自杀未遂砸伤无辜人士的案例……2018年的一个周末,邵某正在许昌某商场内开开心心地购物。不料,当他走到自动扶梯入口附近时,却被一个“从天而降”的人砸中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砸中他的是一名段姓男子。监控画面显示,当天,段某在该商场五楼电动扶梯下行入口处徘徊并接听电话,约半分钟后,他突然翻越电动扶梯入口处的扶手跳楼。坠落过程中,段某砸穿了该商场在二楼布置的防护网,砸伤了正在商场购物的邵某。  受伤后,邵某被送往郑州某医院救治。然而这场飞来横祸,却让邵某的家庭一度陷入困境。在郑州某医院,邵某伤情被诊断其伤情被诊断为C4、C6-7椎体棘突骨折、胸5、6椎体骨折并截瘫、胸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创伤性血气胸等,共住院156天,支付住院费用360000余元,另花去门诊检查、治疗、购置医疗矫形器具、轮椅等费用12000余元。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邵某无奈之下将该商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段某跳楼处的电动扶梯扶手高度约至一般成年男性胯部,明显低于该商场内其他栏杆的高度。段某在跳楼坠落时将商场二楼防护网砸穿,并砸伤邵某。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7
浏览次数:55
丈夫婚内出轨,将公司15%股权以1元价格转给第三者。第三者辩称,所有交情都是“业务需要”,原配如何才能追回股权?  小三上门婚姻破碎 丈夫婚内超低价转让股权给小三  周周和大成相识于微时,相知相爱并于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然而,曾经的幸福恩爱未能抵挡生活的考验。大成认识了年轻的婷婷,并与周周在2018年12月7日离婚。  不料某天,婷婷找到周周,耀武扬威地告诉周周一件让她瞠目结舌的事:大成在2018年6月15日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宗某公司15%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婷婷!  周周遂将大成和婷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宗某公司15%的股权。  婷婷辩称,她和大成是合作伙伴关系,而非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且当时宗某公司亏损,1元转让股权符合常理。后期大成担心婷婷作为控股股东,可能存在损害其股东权益的行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婷婷不堪大成的骚扰才将情况告知周周。  而大成,则直接缺席了庭审……  那么,大成和婷婷之间是正常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协议是否有效?转让是否合理?  铁证如山难狡辩  或许来自女人神奇的第六感,周周保存了所有的聊天记录,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婷婷之间的聊天记录来佐证大成和婷婷之间的“情谊”。  根据聊天记录可以了解到,大成与婷婷不仅同游国外、看演...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2
浏览次数:34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