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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会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陷入困境,面对司机,都会产生不满的情绪。而在司机圈子里则流传着【三不一没有原则: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觉得自己都是被逼的,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自己愿意的。所以面对无力支付治疗费的伤者,大多都是对不起,很同情,先垫钱,不可以……那么作为伤者,伤情危及的情况下难道就只能够等着对方大发善心吗?实际上,法律规定可就已发生的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进行先期诉讼,我们称作“先诉医疗”。发生事故之后,哪怕对方不愿意垫付,也要先借钱、找救助金、甚至贷款将自己的伤治好。治好了伤,才有力气将自己的损失通过合法的途径要回来。2017年4月10日15时35分许,被告王XX驾驶苏LYJ29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陵口镇柳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与沿陵口镇“金色田野”农庄路由西向东被告邓XX驾驶的苏L31B21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被告王XX驾驶的苏LYJ295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对方向的原告黄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黄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邓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黄XX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苏LY29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大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会(限额10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苏L31B21号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唐XX名下,属家庭用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
发布时间: 2019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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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送货路途中,被某商铺外墙大范围脱落的水泥块砸中,经抢救不幸去世。吴某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商铺的业主、租户、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82万元。原告诉称,2019年7月20日晚,吴某在给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送货时,广场商铺外墙突然大范围脱落,吴某被砸伤。之后,吴某先后被送到曙光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近5万元。但因伤势过重,三日后,吴某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因建筑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被告某货运代理部作为商铺使用人、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商铺所有人,共同负有对商铺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定期检查、安全保障义务。现三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不是由于遇到了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所导致,并且死者吴某无过错,因此,三被告无免责事由,应当连带赔偿因吴某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
发布时间: 2019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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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祭日·南京楼高近苍穹,岁寒有哀鸿。昔年今日事,旧翎尚作痛。警笛引凄情,金陵炮声隆。硝烟血雾浓,人涌马倥偬。城摧冤魂泣,刀扬夜枭悚。湖波氤氲浅,国耻镌刻永。
发布时间: 2019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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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的年轻妈妈小陈自从与前夫协议离婚之后,便再未见到自己的亲生女儿,每次去前夫家探视女儿,都被前夫以及前夫的家人阻扰,无奈的小陈只得将前夫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于女儿的探视权。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并且在判决后主动对小陈的前夫释法明理,小陈的前夫愿意配合小陈行使对于女儿的探视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陈与小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生育女儿,2015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于财产进行了约定,并且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对于女儿的探视权。  协议签订后,女儿一直随男方及男方家人共同生活。由于与小陈的矛盾,男方及男方的家人坚决不允许小陈探视女儿。为此,小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男方或女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小陈作为孩子的母亲,仍享有对于女儿的探视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女儿的亲情关系,故原告诉请探视权符合法律,具体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法院依法确定。  办案法官提醒天下的父母,切莫因为大人之间的恩怨,让小孩缺失父爱或母爱,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健全的人格培养,离不开父爱与母爱的滋养。没有爱或单一的爱,无疑对小孩是另一种伤害。希望天下的父母均能给孩子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快乐的成长环境。
发布时间: 2019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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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行驶需要谨慎驾驶,不论是直行过路口还是转弯,都应该观察前后左右各方情况,万一后车刹车不及,很容易造成追尾情况。同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一方司机正在履行职务,那么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可以先由单位承担。2018年1月14日17时11分许,胡XX驾驶浦口09XXX6电动自行车沿珠江路由南向北进入建设局路口左转弯过程中,未观察后方直行王XX驾驶的苏A1XXXXD大型普通客车,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胡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XX负事故次要责任,胡XX负事故主要责任。胡XX因右外踝骨折、右距骨骨折,在浦口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6990.83元(其中扬子公交公司垫付726.87元),支付护理费用3337.2元2018年2月1日原告出院时,遗嘱休息3月、禁负重、加强营养及护理。2018年5月1日,门诊治疗后遗嘱休息半个月。事故发生后,人寿保险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未对浦口09XXX6电动自行车定损,原告在第二次庭审补充提交电动车维修清单及1900元维修发票,以证实其电动车损失.苏A1XXXXD大型普通客车登记在扬子公交公司名下,王XX系扬子公交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人寿保险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原告胡XX另提出淘宝购买35元踝关节护具费用及补课费两张票据21106元,要求被告...
发布时间: 2019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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