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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 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意见》精神,努力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形势下,充分发挥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将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贯穿于促进市场主体积极拯救和及时退出等过程中,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  1.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
发布时间: 2020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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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张先生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朋友王先生借款20万元,王先生根据张先生的要求当天将20万元汇至张先生妻子秦女士的银行账户上。张先生出具一张24.5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到期还款24.5万元,其中4.5万元为借款利息。期间,王先生因病去世,该债权转让至林先生名下,并由借款人张先生重新签字出具借条。法庭上,秦女士表示,她本人对于丈夫张先生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只是银行卡给了丈夫张先生使用。2019年5月,她曾和前夫张先生一同去银行想要用银行卡里的钱归还部分欠款给债权人林先生,但因为林先生起诉前夫和自己,导致该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秦女士认为,自己与张先生已经离婚了,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所以不负有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支持,但债权人林先生主张24.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因王先生只转账20万元至熊某账户,4.5万元为预先计算的利息,故只能支持林先生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故判决,张先生和秦女士二人共同承担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二审中院认定,借款是转至秦女士账户,且秦女士在得知该笔借款后曾与张先生一同去银行准备还款,可以确认双方在婚姻期间财产系共同使用和支配,可以推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 2020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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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国务院同意,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部分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二、对实...
发布时间: 2020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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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盗窃、破坏窨井盖等刑事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作出裁判。在办案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社会管理漏洞,要通过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提出意见,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要加强法治宣传,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预防涉窨井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发布时间: 2020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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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期,不少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1.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2.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3.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4.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发布时间: 2020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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