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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普及,淘宝侵入我们的生活,网购成为了我们的家常便饭。不仅仅是为我们提供了方便快捷,还使得很多商品省去转销环节,降低了销售成本。我们购物往往会选择大平台,一是用惯了,二是大平台有准入监督机制,能够减少假冒伪劣的渗透。可是如果,我在网购平台买了个东西,质量太差坏了,我能找该网购平台么?消费就是花钱购买服务和商品,小到吃饭看电影,大到家具房产,我们在消费时,总希望享受到最好的服务,购买到最好的商品,但是相伴随的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却屡见不鲜。1、网购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能否找网站赔偿?虽然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最为常见的购物方式,各大电商平台,成为消费者最方便的购物之地。但是网购商品是一种线上购物,区别于传统的线下购物,具有网上搜索商品、通过卖家介绍了解商品、线上完成商品支付、在家就可以拿到商品等诸多的优势。但是网购商品会发生很多问题,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当网购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是否只能找销售的卖家或者生产者索赔呢?能否找网站平台索赔呢?《消法》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的权利:“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发布时间: 2020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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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在大量媒体鼓吹提前消费、精致主义的氛围之下,许多年轻人纷纷用上了借呗、花呗、信用卡、银行贷款......2020年初,遭遇肺炎疫情,经济受损、工作停摆,出现了大量的贷款逾期现象。债务危机爆发,惹上官司,我所有的财产就仅有一套房子,我的房子还能保住吗?客户咨询2019年,李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某银行贷款了30万元,每月偿还贷款4千元。后因经营不善,李先生逾期几个月未偿还每月贷款。银行联系了李先生并与其协商了新的还款方案。最终确定,李先生之后按每月6千元的金额每月偿还银行贷款,否则银行将采取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在2020年年前的几个月,李先生均每月按银行要求偿还6千元贷款。但2020年1月肺炎疫情爆发,所有的计划被打乱,李先生实在无力再偿还银行贷款,贷款再次逾期了。面对银行的电话催收,李先生采取了拒接、拉黑名单、换手机号码等手段消极应对此事。2月的一天,李先生收到了一份来自法院的文书,原来银行将李先生起诉了! 据了解,2017年李先生在南京全额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但2018年李先生向朋友借款20万元,将该房屋作为该借款的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李先生问:我名下只有这一套房子,会被法院执行吗?我的房子上面还有别人的抵押,是不是这样就不会拍卖我的房子了?  致祥普法问题一: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吗?所谓“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发布时间: 2020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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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眼看要过年了,好多人来咨询和婚姻相关的问题,说分居很久了,那什么时候才能算是自动离婚呢?还有男士咨询,他和老婆分居三年了,现在和其他女人有了孩子,孩子上户口是不是会受到影响?不知道这些备受婚姻折磨的当事人时不时又要在回家过年、独自过年和回娘家过年这几个选项里面抓狂。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这里可以很负责地说明:一般来说,如果不进行离婚登记,只是分居的话,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除非是这样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并且,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和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会触犯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
发布时间: 2020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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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0-01-10  【生效日期】2020-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
发布时间: 2020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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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说在学校劳动是正常情形,就像小编。以前什么植树节、学雷锋日、劳动节、重阳节、冬至节……这些节日,我们都要上街去打扫街道、捡垃圾。别人过节,我们劳动,这是我们作为学生对于社会关爱的回馈。小学扩建后多出来的大操场是学生们自己除草、坪地和老师一起清理出来了。从小学到高中,一直都没有专门的阿姨,居住环境和校园环境都是学生负责清理。但是……下了雪的时候,我们只会清理出一条小路和跑道。剩下的雪是学生的游乐场……黑龙江一学校组织学生扫雪,有13岁女生扫雪近3小时,全程没有戴手套,导致手指被严重冻伤。事发以后,有网络媒体在微博上发起“学生该不该为学校义务劳动”的讨论。其实,生活需要劳动,劳动教育关系到一生的幸福生活。学生参加校园劳动是劳动教育的主要形式,对此,教育者可以有更大的作为,家长与社会也应当加深对劳动教育的理解,起到支持和鼓励的作用,而不是纠缠于“学生该不该为学校义务劳动”这一伪命题。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未成年人伤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为所致,行为为常人无法预见与控制,学校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上的过失,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且定期...
发布时间: 2020 - 0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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