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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同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提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小微型客车租...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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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范的主要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的房屋的归属问题。要想理解透彻第7条的含义,必须得把握以下几个着重点。第一、重点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为子女购买”的含义。“为子女购买”包含两种情况。一、父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将该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二、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但是由父母交纳相应的费用。以上第(1)种情况属于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父母以自身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如果想把不动产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则可以将不动产登记于小两口二人名下,但是如果仅将不动产登记于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即便父母对该出资的性质无任何明确表示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上第(2)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些,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是由父母交纳相应费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父母借贷给子女钱财购买房屋或父母赠...
发布时间: 2020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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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社会保障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20-11-16名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苏人社规〔202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二)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发布时间: 2020 - 1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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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妥善化解征收补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苏政发〔2011〕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工作要求:1、服务经济发展。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及时审理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为征收补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2、注重权益保障。明确司法审查内容,严格司法审查标准。促进依法征收和公平补偿,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努力让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监督征收补偿。严格按照《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审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同时,兼顾征收效率,注重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4、多元化解纠纷。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原则。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房屋补偿决定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应加大调解力度,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争议,努力做到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受...
发布时间: 2020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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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法释〔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
发布时间: 2020 -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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