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发生在南京的大型事故,着实让人心惊胆寒,画面过于惨烈引起极度不适。不过惨烈的现场对于围观者而言只是一个现实的教训,死者的家属才是承受最大伤痛的人。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怎样才能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呢?对于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不仅仅需要让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候也要让对方承担刑事的处罚。这就涉及了民事和刑事交叉的问题。案例前引2019年8月,张某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在经过红绿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大型货车撞倒碾压,张某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给出事故认定,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不服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核,但是上级交管部门做出了维持原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死者家属只能就死亡赔偿金等提起民事诉讼。但同时,货车司机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什么情况下,肇事司机要承担刑事责任呢?第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案例中,肇事司机之所以被提起公诉,是因为他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如果本案中肇事司机是同等或次要责任,则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形。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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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轰轰烈烈的“逗鹅冤”事件想必大家早有耳闻,未曾听闻的可看上图。基本案情在此就不加赘述,今天我们就该事件的争议焦点:老干妈究竟是否要给腾讯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进行简单的分析。首先,要考虑三位“骗子”与老干妈是否存在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特殊关系。如果三人持有老干妈开具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或是属于老干妈员工,这些情形足以使腾讯相信三人是有权代理,这种误判是善意的,那么法律上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被代理人即老干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其次,如果三人没有此类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那么需要考虑老干妈在广告期间是否知道腾讯为其做了广告。假设老干妈明知腾讯的各种广告投放并对该行为默许而不表示拒绝,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甚至可能因为默许行为形成事实合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也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支付随之而来的广告费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民法总则》第四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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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猜测疫情过去之后会迎来报复性消费的大潮。然而,一季度的大数据报告得出的结论却是报复性消费迟迟未至,报复性存款却先来了。国内疫情高峰期过去后,一方面因为居安思危的情绪爆棚,一方面因为大多数人二三月份工资降低,甚至有很多人失业,故而很多消费者不得不紧缩消费计划来维持生计。回想之前的购物经历,真的需要好好说一下价格这个问题。面对商家的各种套路,如果我们遭遇到了价格欺诈,要怎么办呢?案例导引去年的时候,小勇家里需要购买空调,对比了各店铺商品的价位、型号和节能等级后,被冬暖公司在网页上的“最高性价比”、“全年最低价”、“最高标准”等用语吸引,决定在“双十二购物节”期间购买性价比高的冬暖牌空调。并于2019年11月11日,在冬暖公司直营的冬暖空调线上旗舰店下单。冬暖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发货,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收到商品后,小勇觉得自己购买的空调非常实惠,就发朋友圈晒单。他的朋友看到他的朋友圈后告诉他,冬暖公司这款型号的空调在冬暖实体店价格比这个要低。小勇很生气,申请退货,并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冬暖空调线上旗舰店的价格欺诈问题。其后小勇得到回复,冬暖公司确实存在价格欺诈等问题。小勇就价格欺诈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冬暖公司存在价格欺诈,退一赔三。律师小贴士本案中有很重要的两点,第一在于小勇知道冬暖公司销售的空调价格存在问题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且得到了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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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三系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业绩考核从未不合格。2019年8月的一天,公司人事口头通知张三,要求张三长期到外市出差,只能双休回家。张三作为家中独子,考虑到家中老人不同意长期出差。后人事部书面通知张三限期三天内出差外地,否则解除劳动关系,张三未予理会。三天后,公司以张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张三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审理中,公司以规章中,可以要求员工出差,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为由认为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仲裁审理认为,公司虽然名义上为安排出差,但从长期出差,双休回家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安排的内容是对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对劳动合同基础事项的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此外,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且本案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裁定公司解除违法支持了张三的请求。律师分析用人单位有制定自己规章制度的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的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示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获悉。另外涉及到劳动合同基础事项的调整应当主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直接安排,更不能假其他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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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三下班后陪同朋友李四商场购物,在购物完成离开商场时因着装随意被工作人员要求开包检查,但其他顾客却未要求检查。因包中存放文件,张三拒绝接受检查。双方僵持数十分钟,张三无法离去。后朋友李某报警,在警察的协调下,张三离去。后张三再次进入商场时被工作人员阻拦,不允许其进入商场。其后,张三起诉商场。诉请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要求赔偿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工作人员因张三着装形象问题,从而区别于其他顾客要求其开包检查,构成了对于张三人格权的侵害,并存在限制其离开商场和拒绝其进入商场的行为,使张三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故支持的张三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一般人格权是抽象的人格权利,包括了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侵害人格权属于普通的侵权责任,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来认定。本案中,商场因张三的着装形象问题区别对待,具有侵犯意识,违反了《宪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于人格尊严的具体规定,是一种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张三的精神利益受损,张三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赔礼道歉。另外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第二,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第三,侵权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第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第五,侵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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