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轰轰烈烈的“逗鹅冤”事件想必大家早有耳闻,未曾听闻的可看上图。基本案情在此就不加赘述,今天我们就该事件的争议焦点:老干妈究竟是否要给腾讯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进行简单的分析。
首先,要考虑三位“骗子”与老干妈是否存在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特殊关系。如果三人持有老干妈开具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或是属于老干妈员工,这些情形足以使腾讯相信三人是有权代理,这种误判是善意的,那么法律上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被代理人即老干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其次,如果三人没有此类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那么需要考虑老干妈在广告期间是否知道腾讯为其做了广告。假设老干妈明知腾讯的各种广告投放并对该行为默许而不表示拒绝,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甚至可能因为默许行为形成事实合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也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支付随之而来的广告费用。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民法总则》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后,如果本案既不存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腾讯也无法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老干妈明知他们所进行的广告投放。那么老干妈是否还需要支付广告费呢?
假使此种情况出现,让老干妈承担全部的广告费用显然不合理。毕竟腾讯的广告投放主要在于游戏平台,与老干妈受众重叠度不高,且老干妈本身就是国民品牌,或许根本不需要腾讯的宣传。但若老干妈对于广告费用一分不担,对于腾讯来说也显失公平。因为即使目前所示的腾讯广告投放对老干妈来说作用不大,也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老干妈也产生了一定的收益。
因此,若既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无法证明老干妈明知腾讯的广告投放而默许该行为,则很有可能按照公平原则,老干妈方给腾讯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