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同意,发了一个邮件说不和我续签合同了。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我能得到什么赔偿?
答: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您有权利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您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公司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需根据您在单位工作的年限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合同终止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给予您应有的补偿,您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