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常加班,而且不给加班费,现在因为我拒绝加班而与我解除合同。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所以,公司加班需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而且需要给加班费。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现在因为您拒绝加班而辞退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您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标准支付赔偿金,即根据您工作的年限一年赔偿2个月的工资。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