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学生在大学毕业后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有些年轻人响应政府号召自主创业,开办公司。但创业路并不好走,学生们会遇到很多难题,除了资金、人脉、市场等等问题需要一一解决,也不能忽视公司运作所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案例导引
小刘与小王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两人商量着进行自主创业。他们在学校时多次参加健美比赛,对这个健身这个行业比较了解,恰巧他们的朋友小杨是一家健身俱乐部的老板,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此三人决定共同开办公司,将健身俱乐部的业务做大做强。
他们从网上下载了一份协议模板,自行约定小杨出资15万元,小刘、小王分别出资8万元。其中小杨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的盈利按出资比例分红。小刘、小王就在小杨的健身俱乐部帮忙担任健身教练,小杨按月支付他们工资,还每季度分红一次。半年后由于经营利润及账目公开等问题,三人产生矛盾。小刘小王要求退出经营,返还出资,由于出资都已经用于健身俱乐部经营,小杨拒绝返还。小刘小王带着协议找到律师帮忙解决,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三人签订的协议虽然有些条款不严谨,但有成立公司的主观意思表示。因此三人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应承担股东的义务是明确的。由于小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没有依照协议的约定成立公司。因此,小刘、小王与小杨订立协议成立公司的目的没有实现,有权解除协议。小刘、小王委托律师起诉小杨,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协议,返还出资。
判决结果
法庭上小杨诉说,三人的全部出资都已经用于购买公司设备、支付房租。而公司盈利所得也按季度分红,每月工资也没有缩减。他们的健身俱乐部虽然使用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是经营管理模式与公司也没有什么区别,并且表示他可以立即办理公司登记。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是由于没有办理公司工商营业登记,原告订立协议成立公司的目的没有实现。故判决解除协议,被告返还二原告全部投资款。
对此结果小杨表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解除协议的判决正确。但由于投资款已用于俱乐部经营,原告知道且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接受了分红。因此需要对俱乐部的财务状况及器械等财产进行审计鉴定,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资深律师分析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对设立公司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没有主动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创业路上遭遇挫折。如果他们能够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按照公司法的法律法规设立公司。那么他们公司可以在《公司法》的规范下处理双方的矛盾。在公司经营中,股东不但能够通过公司监事职位提起异议,也能够更加妥善的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大家创业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委托律师起草投资入股协议和并为公司设立提供专业法律指导。让法律成为创业路上的保护伞,走好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