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找准存在问题,明确责任主体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不规范主要体现:
a.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
b.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
c.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
《条例》明确规定:
a.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
b.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c.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
《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
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二、单列农民工工资,防止挪用拖欠
《条例》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
对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
三、提升违法成本,强化监管措施
1、《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施工总承包单位
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政府投资项目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足额拨付,还可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2、《条例》还强化了监察执法手段
人社部门经批准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相关单位不履行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决定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条例》确立了监测预警制度
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及时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并对地方人社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变化,开展监控预警的做法予以确认并加以保障。
四、劳动者有关救济渠道
劳动者在遇到被拖欠工资问题时,除向当地向劳动执法部门报案,通过调解或行政案件立案进行查处外,我国在《刑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保障工资支付也进行了规定。
刑事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仲裁
因劳动纠纷引发欠薪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去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小提示:可以作为欠薪依据
1、签订的有效书面合同。
2、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提供的有效欠条。
3、“包工头”或班组长提供的有效欠条。
4、专用账户工资卡、已确认的工资清单、已完成的结算单、考勤记录、花名册。
5、工作证、工作胸牌、工作服等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6、相关能有效证明诉求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五、启示:外出务工注意事项
1、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应当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时有必要时可以拍照留存。
2、配合实名制管理。提供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进行相应用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纪律、单位规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3、了解工作基本信息。工作时应当了解所在单位(项目)的名称、地址。工程建设领域的可以从“维权告知牌”了解相关班组负责人、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基本信息。记录相应的维权信息和渠道,及时维权。
4、保管好专户工资卡。作为工资专用账户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不要随意告诉他人银行卡密码,不要随意将工资卡交给他人保管。如遇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情况,应及时维权。
5、依法理性维权。在反映诉求时,一定要采用合法途径。不要做出不理性甚至是违法行为。不要做如爬楼、围堵、拦车等过激危险行为。不要采取如侮辱殴打他人、携带使用危险管制物品等违法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