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5月21日收到男友转账52万
分手后辩称是“爱的表白”无须还】
#521收男友52万分手后被判归还#
那么恋爱期间转的钱,
到底哪些需要归还,哪些不需归还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导引
A男与B女于2019年4月14日通过网恋认识,之后于2019年5月1日相互确定双方的情侣关系,且A男于2019年5月20日转账520元及1314元给B女。
双方持续一个月恋爱关系后,因B女到外地出差一个星期左右,出差中途B女提出分手,并拉黑A男所有联系方式。
之后B女出差回来后主动联系上A男,告诉A男其怀孕了,并提出要打胎,6月8日A男在无法确定孩子是否是自己的情况下,陪同B女去打胎。
从2019年7月份开始B女通过各种理由向A男借款,其理由是B女网贷资金链快断了,A男出于被告打胎之后人道的考虑,同意借款给B女,于2019年10月左右前后通过微信多次转账打款给B女,共计44880元,其中2019年10月16日A男通过微信转账给B女1万元,明确注明是借款。
后因A男多次联系B女协商什么时间还钱,B女却不断以打胎的事情来压制A男,并否认之前借款的事情,表示所有费用均是2019年6月8日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营养费,B女不但不还清借款还拉黑A男所有联系方式,短暂的恋爱也由此告终。
律师分析: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众志不渝,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
以上案例中A男于2019年5月20日转账520元及1314元,该两笔金额系男女恋爱期间特定日子的小额赠与,自愿赠与是无权要回的。赠与是一种契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借款关系生效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意,二是实际交付借款。而上述“2019年10月左右前后通过微信多次转账打款给B女,共计44880元”,此期间的多笔转账基于正常恋爱关系中金钱交往的必要,如无明确注明是借款,也无确认该转账系借款的书面凭证,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B女在本案中针对涉案款项有真实的借贷理由和明确的意思表示,仅凭转账记录不能单纯地认定系借贷关系。基于本案,仅能认定“2019年10月16日A男通过微信转账给B女1万元,明确注明是借款”的该笔金额系借款,B女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即使是借贷关系,基于感情、碍于情面出借方也很少要求借款方出具债权凭证。网恋需谨慎,如若恋爱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按照当时的经济条件,数额明显超过了正常恋爱关系中金钱交往的必要限度,理性转账,切不可被爱情蒙蔽双眼,确实是借款的要予以注明,并保留相关承认借款的聊天记录及录音,避免陷入恋爱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