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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岗、降薪到辞退,看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_哺乳期后白领妈妈从企划经理成为销售助理

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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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大部分法律法规规定被认为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司法实践的案例大部分也是这样操作的。

近期,我们接到关于调岗、降薪以及辞退的咨询较多,劳动者关心的是如何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在沟通中,我们也发现单位在作出对员工调岗、降薪以及辞退的决定之前就已经接受了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律师等专业的指导。这个时候劳动者维权就很困难了或者说已经丧失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但不乏有单位作出的上述决定仓促又缺乏依据,劳动者在接到上述决定时就保留证据,后期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与单位协商还是仲裁、诉讼,都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

案例导引

2012年10月19日,小红和大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大名公司聘用小红在企划部担任企划经理,月工资8000元。

2013年12月,小红怀孕,并与大名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小红自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休息至哺乳期结束,大名公司每月发放工资4000元,小红产假四个月期间大名公司每月发放工资8000元。

2014年12月4日,哺乳期到期,小红回到大名公司上班,大名公司对小红进行调岗。拟调岗部门为销售部,拟调整职位为销售助理,调整后薪资为每月1630元,报到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调岗原因为2013年7月16日企划部撤销,人员另行安排。

调岗前大名公司未就调岗事宜与小红进行协商。小红不同意调岗调薪。2014年12月8日,小红以EMS方式向大名公司邮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函》。2014年12月9日,小红到公司上班,当日之后小红未回公司上班。2014年12月17日,大名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小红连续旷工达三天以上为由,决定与小红解除劳动合同。大名公司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会组织。

 后小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大名公司、小红均不服,诉至法院。大名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其不支付小红2014年12月工资,不支付小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666.65元(5333.33元/月×2.5×2)。小红请求依法判令:1、大名公司支付2014年12月工资;2、大名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40000元(8000元/月×2.5个月×2);3、大名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

法院意见

2014年12月5日哺乳期满后小红前去上班,因大名公司不合理地调岗降薪,致小红不能到原岗位工作,直至2014年12月17日大名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小红不能到岗上班的责任在大名公司,故大名公司应当支付此期间的工资。

因大名公司调岗降薪行为不合理,导致小红未能到岗上班,故小红不存在无故旷工行为;此外,大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考勤管理制度未向小红公示,对小红不生效,因此,大名以小红旷工为由依据考勤管理制度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合法,应当支付小红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红要求大名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因小红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

目前疫情以及其他多重因素影响了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出于缩减成本等考虑,降薪、辞退员工,在此我们建议双方可以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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