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律所来了一位转业不久的退役军人。他来咨询自己的转业费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的前妻有没有权利要求分配自己的转业费。
他说,自己已经和妻子几年前离婚了,财产也已经分割了。可是就在他转业安置不久,就接到了前妻的电话。前妻说,他的转业费是共同财产,虽然已经离婚了但是自己有权利分配这些财产。退役军人很是不解,说这笔钱是自己的退役所得,而且已经离婚,难道还要和前妻共享这笔费用吗?法律参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是退役军人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70,指的是平均寿命。
而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关键词是一次性费用,不是所有的费用。因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取得的补助款项,并非全部是退伍费。具体来说,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获得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及伙食费、当月剩余伙食费等。 士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等。
军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离队差旅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费及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军粮差价补贴等,如果退役军官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取得自主择业补助费。
而不同的补偿项目,分割规则也不一样:性质属于转业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割。而有的项目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医疗保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而有的费用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比如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