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李梅与王大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套价值五百万的学区房,但是以女儿王小红的名义签订购买合同。2018年李梅和王大明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在李梅与王大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该学区房归李梅所有,王小红作为见证人在该《离婚协议书》中签名确认。后李梅与王大明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学区房由李梅管理、使用。
2019年李梅因故打算将此学区房出售,但王大明表示此房产在王小红的名下,是女儿王小红的财产,李梅无权处置该房产。
法院认为
李梅与王大明在《离婚协议书》中均将学区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此可见李梅与王大明均认为该学区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将该学区房赠与女儿王小红。此外,2014年李梅、王大明购买该学区房房产时王小红尚属年幼,无生活来源,靠父母抚养,学区房购买后也是供一家人共同居住,没有将该房交付王小红管理、使用。李梅、王大明离婚后,学区房由李梅管理、使用,且权属证书存放在李梅处。
父母没有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或者购买房产赠与子女的义务。王小红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梅与王大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综上,学区房是李梅、王大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属年幼,即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也不能简单的按照房屋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当对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修订后为第六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