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称自己属于低保户,并有残疾人证,经济困难而拒绝缴纳物业费,法院认为不能作为减免物业费的依据!
案例导引:
小区业主韩先生三年未交物业费,声称自己属于低保户,并且有残疾证,没钱交不了物业费,在前期沟通中针对业主欠费原因已告知业主处理方式,可以向居委会或街道办申请,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沟通解决,但是业主置之不理,物业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庭上业主提供了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物业亦提供了物业服务相关证据材料,经过法庭上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判决业主全额缴纳物业费及诉讼费,并明确表示低保户不能作为减免物业费的依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没有免交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明文规定残疾人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小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只要是小区内的业主,就需要交纳物业费。不过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或者与物业公司沟通商量,申请优惠、减免物业费等。
律师意见: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低保户、残疾人不交物业费。残疾人不仅是国家要关照,而且也需要全社会、全民的关爱,他们已经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生活受到各方面限制,需要各级组织的关爱。物业公司或自治小区的组织,对残疾人的实际生活困难,用能够给予的支持和帮助,给予照顾,但是这些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我国低保户享受的待遇因地域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最低保障金,就医、就学、住房、取暖等补贴,临时救济等等,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本案原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对低保户所需缴纳的物业费进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