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出
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间,李某甲从泰国医院及微信名为“泰香香'的上家处购进泰国“DermcareClinic”减肥药(以下简称泰国DC减肥药),后通过微信(名为“西米go')对外销售。李某甲销售上述减肥药共计得款人民币4500元。2019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南京禄口机场入境处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查获各种带有外文的塑料盒内装有的各种颜色药丸共计6424粒。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其中白色胶囊检出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份;黄粉色胶囊检出氟西汀、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份;橙色药丸检出比沙可啶成份;棕灰色胶囊检出分特拉明成份;黄色药丸检出氟西汀成份;蓝白胶囊检出分特拉明成份;黄绿胶囊检出氟西汀成份。
2019年5月16日,李某甲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扣押的药丸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对于广大女生来说,无论实际体重几何,“减肥”似乎都成为了时时刻刻挂在口头、念在心间的目标。但是,“减肥”不是说说就能做到,眼瞅着每次好不容易辛苦坚持节食数天的“减肥”大计,屡屡因为一道大餐而彻底泡汤,如果能有一下子就可以瘦下来的捷径,那真是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减肥药”,就这样应运而生,其打着“不用节食,无须锻炼,只靠一粒药丸就可以日减10斤”的旗号,吸引了部分女生(男生)的购买,有些年轻人在食用初期取得“良好”的疗效之后,还“热情”地分享销售给身边亲友。但是,“减肥药”潜藏着很大的健康隐患,同时如果加以销售(甚至仅仅是食用),还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
减肥药的安全风险
以市面上热销的“泰国DC减肥药”为例,其从2017年~2018年开始爆红,据说减肥效果极佳,几个疗程的服用可以让人的体重降低10~20斤,甚至骤降50斤左右的案例都不算少见,因而也成为了十足的“网红”减肥药。但是,这样一种减肥药所含的主要成分芬特明,在医学上属于二类精神类药物,服用后容易使人头晕目眩,心跳加速,并且存在发生心脏损害和肺动脉高压的安全风险。而另外一种常见的成分西布曲明,其促进减肥的机理在于抑制食欲中枢,使患者胃部的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从而达到减肥的目的。但是,西布曲明治疗减肥的风险要明显大于其收益,其常引起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不良反应,同时具有升高血压和加快心率的作用,可引起心率增快、心悸、血压升高,严重的可以导致心律失常、高血压、甚至是心脏停搏和心肌梗死。市面上常见减肥药所含的其他成分,诸如呋塞米锭、比沙可啶、普萘洛尔、氟西汀、地西泮等等,都有着类似的健康风险。据报道,许多人士在服用减肥药后身体都遭受了极大的损害,如抵抗力下降、脱发、抑郁、体重骤升、患有糖尿病等,甚至早在2014年,今日说法就报道过有女孩因服用减肥药而猝死的惨剧,触目惊心。
减肥药的法律风险
鉴于减肥药中所含成分对人体的伤害性,如果将减肥药予以传播销售的话,可能会涉嫌犯罪。由于减肥药属于保健食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减肥药中所含的成分可能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而销售减肥药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仅以南京地区为例,以“全文:减肥药”“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文书类型:判决书”为检索词在“北大法宝”上进行检索,就有29起行为人因销售减肥药而被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在文首所引出的李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李某甲就是因为销售“泰国DC减肥药”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减肥药还与毒品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如上文提到的减肥药中常含的成分芬特明,作为一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本身并不属于毒品,但是由于长期吸食会导致吸食者形成瘾癖,产生生理或心理依赖性,给人体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性,国家明令禁止私下制造、运输、买卖,因而根据我国法律对毒品的法定定义,当芬特明被违法违禁使用时,便具有了毒品的实质特征即依赖性、危害性、违法性,属于毒品。《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就报道过这样一则案例,被告人王佰辉因为运输芬特明而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并将行为人所运输的芬特明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按照1:0.025的比例折算为海洛因进行了量刑。而即使是单纯服用此类减肥药,由于如上所述,其属于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与毒品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如果长期服用的话,可能会在各类毒品检测中呈现为阳性,因而不排除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性。尽管如果没有违法违禁使用减肥药或其所含成分,而只是单纯加以服用,在学理上还是不宜认定为吸毒,但是为了避免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对于减肥药,还是应该敬而远之。
律师提醒
“女子爱美,取之有道”,如果对自己的体重情况不太满意,适度节食、加强锻炼,都是使自己身形更加苗条的良策。更何况,“瘦”就一定是美的唯一代名词吗?君不见在强盛之大唐,世人皆以丰腴为美,又何必非要一味追逐“瘦”的潮流呢?自信,才会是最大的美貌,万不可因迷恋减肥,陷入到 “减肥药”的陷阱之中,不仅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还可能触碰了法律的禁区,实在是要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