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事不再罚的含义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在起草过程中曾试图将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后由于对这一原则的具体涵义存在较大争议,故暂时先确立“一事不再罚款”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则以作过渡。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对于控制“滥罚款”和“多头罚款”现象无疑具有直接的意义。但它与一事不再罚原则比较,显然有“只解决个别,而不解决一般”之短,只有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做到既不重复罚,又不漏处罚。
二、何为一事
对于什么是“一事”,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违法行为说。该学说虽然表述上各有千秋,但所表述的大致意思没有什么较大的差异,它的基本思想是: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前,不少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相对人施以一次处罚。由于操作上的难度,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修正。另有一些学者试图在理论层次上定义“一事”。有的学者认为,“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事”;有的学者认为,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已存在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
对于什么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某种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再如,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
三、能否再罚
一事能否再罚?目前能够直接找到的总则性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从字面上分析,该条内容不能理解为立法确立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行政处罚法在起草过程中,由于对“一事不再罚”能否成为基本原则意见不一,外加实践中存在的重复处罚主要是罚款,立法者坚持新制度起步宁低勿高,所以条文出现了现在的“一事不再罚款”适用规则。
在行政处罚中应该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通常理由是:一事不能再罚的 “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较深远的理由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类似见解的学说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刑事诉讼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涉及所谓的诉讼基本权。但是,古罗马司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意味现代行政处罚领域必须建立一事不再罚原则。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成立与否仍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
可以说,这条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但我们不能据此来否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这条规定正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旨意和精神,虽然只限定不能二次罚款,但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护了相对人的一定利益。因此不能仅以当前的理论不成熟而否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