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的李先生与韩女士因性格不合离婚了,考虑到双方还有个4岁的儿子。李先生与韩女士想等孩子大一些,把夫妻俩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所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李先生与韩女士没有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儿子的抚养权归李先生,韩女士每月定期给抚养费,房子由李先生和儿子居住,韩女士搬回了娘家。
2018年,李先生因为生意周转的需要急需一笔大额资金,找了亲朋好友借了一圈,仍远远不够。在李先生与韩女士离婚之前,韩女士曾经把身份证弄丢了,后来又补办了一张身份证。韩女士搬离房子之后的一天,李先生在家里找到了那张丢失的身份证。正在因为缺乏资金一筹莫展的李先生,灵机一动把歪脑筋动在了那一套共有房产身上......
李先生上网找了一个和前妻韩女士身高、样貌十分相似的同龄女性燕燕,然后带着燕燕去了民政局冒充韩女士,共同向民政局提交了复婚申请。民政局审查相关材料后,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
拿到结婚证的李先生又带着燕燕立马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并将李先生与韩女士名下的共同房产为贷款作了抵押,燕燕替韩女士在上面签了字。
韩女士一直不知晓此事,直到2019年的一天收到法院寄来的一份材料,打开一看,才知道因为李先生逾期还贷,银行把李先生和韩女士告上了法院。韩女士顿时天旋地转,这该如何是好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律师分析
韩女士自2014年与李先生离婚之后,从未共同居住在一起,对与李先生二次结婚登记一事并不知情,韩女士亦无与李先生复婚的意愿。
李先生为获取银行贷款,找人冒充韩女士,持韩女士曾丢失的身份证,申请了复婚登记。民政局在韩女士没有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为韩女士与李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该结婚证上的照片系李先生与燕燕的照片。
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婚姻登记行为时,应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婚姻登记法定要件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尽到一般注意义务,而且要求其在判断申请材料存疑时予以更进一步核实。
综上
上文中民政局准予李先生与韩女士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