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某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某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相关证据材料未组织双方质证,导致一审判决对部分费用认定错误且原判决已生效,故再审申请人周某某依法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
根据上诉案例,今天通过分析以下几点问题,来更多的认识再审程序:
1、什么是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
再审可以说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简称,是指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法院或者当事人发现有错误的,为了实现案件公平正义及权利的救济,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19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再审程序的启动,由法院审委会决定,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再审申请。
2、民事再审过程中能否申请执行一审或二审判决?
对于当事人能否在再审中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这一问题,需要区别不同情形:
1、当事人申请的再审,并不停止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上文已经列明的《民诉法》第199条最后一句话。
2、审委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民诉法》第206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3、再审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再审申请的理由需满足哪些法定情形,法院才会同意再审。
具体可参考《民诉法》第200条,里面总共罗列了13条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简要归结起来就是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上确实存在错误。
这里有个特殊情形就是: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再审的申请期限规定?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申请的再审,需要注意6个月的时限要求,具体参考《民诉法》第205条规定。就像一审案件需要注意普通时效3年,二审案件需要注意15天上诉期等相关时限规定一样。再审程序中,无论其他再审条件多么充分,一旦错过了再审申请的期限且被申请人就此提出抗辩,对于申请人来讲再审就化为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