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上,现在离婚夫妻越来越多,什么马某某出轨宋某某,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种观点其实是对的吗?
面对伴侣的出轨,很多人都会选择这样自以为得意的操作:一方出轨了,另一方非常生气没有以此为离婚的理由,而是选择了“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然后要求出轨方写下《保证书》,如果再犯必须放弃现有的财产、净身出户。
那么实际上,这样的做法真的可行吗?
有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观点:“王某以‘净身出户’《保证书》主张何某无权要求返还案涉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何先生的母亲在何先生与王女士婚前以十四万的资金用来为何王夫妻购置婚房,该房产在何王夫妻名下。离婚之后房产分割给王女士,何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十四万购房款。王女士遂拿出“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却不被支持。
对“离婚过错方”惩罚的理解误区
离婚的时候,我们动不动就说对方是过错方,司法实务中认定的“过错方”其实与我们一般人认为的过错标准是有很大差别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中规定的一方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对方过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此四种之外的情况,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而且这四种情形,想要提出切实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也不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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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细则要求持续稳定两个月同进同出方能认定共同居住……
如果不是因工作原因或感情破裂分居多年的夫妻,谁家爱人无故离开两个月不打报警电话,登寻人启事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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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实中往往大多出轨的人都是时间和空间管理大师,加上工作性质要求常常出差,导致在实务中,过错责任很难认定。
但是具体的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成功,只有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并生出非婚生子女才能够勉强认定。除此之外,如果本人自认,即在法庭庭审过程或者自白书中声称自己同他人同居长达两月以上,也能成为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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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来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使一方有了出轨行为,如果没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话,在离婚诉讼中就不是法律意义的“过错方”。打个比方,过错方在婚姻持续期间隐瞒一笔银行存款,无过错方在法庭上说明出来,对方拒绝承认。法庭一旦查清验明确实存在隐瞒行为,这会对对方产生不利后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分、少分财产。
至于因为出轨就应该少分和不分财产的说法,是我们的法律中是没有依据的。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因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则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仅是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