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好累啊,不如去创业吧,现在做什么最赚钱呢?开奶茶店啊!小成本大回报,加盟一个网红品牌就等着数钞票吧!可是真的能这么顺利吗?铺天盖地的奶茶品牌,你能分清你选择的是对的么?
事件经过:
小陈也是这么想的。于是在他手里有了几十万的存款以后,也决定去创业,开一家奶茶店。他在刷微博的时候看到了南京某知名网红品牌“XX茶”的广告,于是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了对方南京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A公司告诉小陈,现在是她们的品牌推广期,对于现在的加盟商她们会给各种优惠和帮助,比如减免品牌保证金,减免首年品牌管理费,一年只需要付两万多就可以使用他们“XX茶”的品牌。同时还会给小陈提供各种培训。小陈想着五万多很快就可以赚回来了,只要名气大生意好这点加盟算的了什么。于是和A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减免品牌保证金1万元,减免首年品牌管理费3千元,合同总费用为53000元。签订完合同的三天后,小陈就向A公司支付了53000元,A公司也向小陈出具了出具了特约专营店及开店资格证,授权原告开设“XX茶”店铺。同时也按照约定提供了培训服务。
然而,没过多久,在奶茶店如火如荼的进行准备的时候,小陈的朋友却告诉小陈,他去了南京最大的“XX茶”直营店看了一下,人家的营业执照写的是南京B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且在XX牌的官网上还写了本品牌目前深陷山寨风波只授权给了B公司。小陈再次联系A公司,A公司这回却说,“XX茶”是网红品牌,他们自己也注册了“XX茶”品牌,只是还没通过实质审核,和B餐饮公司注册时就达成口头协议,无论谁注册成功都可以使用“XX茶”品牌。小陈怎么想都觉得这家公司不靠谱,风险太高,这奶茶店一旦开起来必然是会侵权的,到时候赔的钱更多,还不如及时止损,于是找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53000元。A公司不同意退钱,于是发生纠纷。之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诉到法院。
《相关规定》:
律师告诉小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小陈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xx茶”项目的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等服务,并要求原告按其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及支付相关费用,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有向被特许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若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足以对被特许经营人产生误导,使被特许人未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则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结果
基于A公司在申请注册的“XX茶”商标尚未注册成功的情况下还向小陈授权,对于涉案标识享有的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使小陈在未能真实、准确、全面了解涉案项目信息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属于法定解除,于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鉴于被告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为原告提供了培训服务,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故综合考虑双方履约行为及履约期限,酌情判令被告需返还原告合同款51000元。
在这里,律师提醒各位在选择投资加盟的品牌时一定要做好市场调研,确定对方的注册专利和商标所属,不要被广告轻易的吸引和欺骗。近几年随着餐饮业的迅速发展,我们律所已经收到了了好几个类似案件的咨询。创业不容易,风险也很大,每一步都要小心谨慎。遇到类似这种加盟陷阱,一定要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