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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品无货为由迫使消费者 取消订单后又提价销售

日期: 2020-10-21
作者:

案件经过:

A公司淘宝店是从事网络酒类销售的公司,A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周某在A公司的淘宝网店下单购买了两坛茅台酒,总价为28400元,支付了全部款项。但是等了一个月A公司一直未发货,最后告知该酒无货了,经过协商后周某表示理解无奈取消了订单。几天后,A公司调高了该款酒的价格,继续在网上销售。周某认为,他是在A公司称无货、今后也不会再销售该款产品的情况下才取消订单的,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A公司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判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周某提供双方交流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表明,其在下单后与A公司就何时发货一直沟通、确认,直至一个月后,A公司才明确告知周某无货并建议取消订单。A公司对周某订购的商品长期未能发货,明显与A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不符。而A公司告知周某无货,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不久,又调高价格在网上继续销售该商品。A公司对其取消订单又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是为获取更高利润,囤积居奇,隐瞒其有现货的事实,误导周某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商品价款的三倍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对A公司不能合理说明取消订单后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认定为违背承诺,隐瞒囤积居奇的真相,构成欺诈,判令赔偿周某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金共计85200元。


律师说:

当前,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但其核心仍然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该案例提醒我们,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发生在经营的各个环节,不仅限于订立合同时,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本质上符合欺诈的实质特征,消费者就可以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之前的疫情期间,网上有很多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对消费者订购的防疫商品不予发货,并谎称所售商品无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然后再以高价继续销售谋取暴利,该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取防疫商品,而且严重违背社会诚信,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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