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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日期: 2020-10-28
作者:

案例:

京东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Y公司提供网络经营平台。2018年12月2日,陈某向Y公司支付1499元,购买“xx牌智能跑步机家用款减肥小型迷你跑步机”一台。陈某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上述跑步机,并于2018年12月6日在Y公司“跑吧app”报名参加了该公司举办的“你敢跑,我敢送,自报名40天内,跑满35小时,跑步机免费送”活动,Y公司在京东问答版块答复客户时陈述“跑步数据以app记录为准”。但活动详细规则为:签收之日起7天内必须在app内报名,自报名后的40天内,累计跑步35小时以上跑步机免费送,40天后达标者联系客服返款,跑步时长以后台软件数据为准等。2019年1月15日,陈某app显示跑步时长约35小时31分,但Y公司审核认为陈某的有效时间仅为34小时28分钟,不符合返现条件。后陈某与Y公司因返现问题引发纠纷。


结果: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关于计算跑步时长的标准存在两种合同条款时,应当以个别约定的非格式条款为准。首先,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是提供方提前制定,相对人在订立时实质上不是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条款。从维护公平的角度出发,在一个合同中,如果同时存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且两种条款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方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Y公司公布的有关活动详细规则规定“跑步时长以后台软件数据为准”,系格式条款。而Y公司在京东问答版块中有关跑步时长“跑步数据以app记录为准”的答复则属于和消费者单独沟通约定的非格式条款。在APP记录中,陈某实际跑步时长已满35小时。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非格式条款确定陈某的跑步时长。故陈某已符合Y公司公布的返现活动规则,应向其返还跑步机现金价格1499元。


律师说:

现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重要的购物交易方式,网络平台内经营者为了促进消费,会推出很多优惠促销活动。在此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可能会因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网络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格式条款中的相关约定与具体沟通时达成的约定内容常常引发争议。通过上面的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们作为消费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物之前与卖家沟通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相信很多人都喜欢自己默默下单购物,不喜欢和客服交流,一般来说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购买价格比较高的贵重物品前还是尽量和商家交流清楚,具体的促销活动和后期的售后服务,如果提前问清楚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护,如果不沟通就按照商家默认的格式条款处理,有可能会因为对一些条款不知情而在后期产生争议。因此律师建议大家买商品前还是要和商家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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