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某日上午,代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休息时,工友发现其身体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检查救治,医院诊断:1、左基底节区及左半卵圆中心大面积脑出血并溃入脑室;2、高血压病。代某经治疗出院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A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人社局经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认为代某此次脑出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所述情形,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代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所称A公司长期强迫其超强度工作并无证据证明,且是否疲劳引发了疾病,并不是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代某在工作时间内发病致右侧肢体偏瘫的情形不能视同工伤,据此判决驳回代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一般从宽把握,可以适当做扩大解释。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本身是对工伤的认定范围的扩大,所以一般从严把握。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严格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抢救、48小时内死亡五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未满足,都不可认定为工伤。如: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突发疾病未死亡等情形,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