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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又参加工作,此时的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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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退休在家没两年的王阿姨觉得闲着难过,经人介绍来到某服装店帮人家看店、为顾客简单介绍服饰。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两个多月不到,王阿姨又想回家带孙子了,于是向店里提出离职并结算工资。由于双方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意见完全不一致。王阿姨要求服装店按照月工资3500元、做六休一、每天工作9个小时支付工资。服装店一方面嫌弃王阿姨工作时间短,不同意她的工资计算方式,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允诺过3500元的工资,应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计算,并认为王阿姨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并没有超过8小时。协商到最后服装店干脆一分钱工资也没支付,王阿姨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阿姨则拿出了一张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月工资是3500元,还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七周的时间内原告有43天都在店内工作,多次向被告询问衣服售价等,时间从早上9点至下午7点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款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原告王阿姨提供的微信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店内工作的事实。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如何计算,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对报酬有一致约定,法院以本地的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王阿姨的工资。按照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43天,每天9个小时,故酌情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4492元。


焦点分析

1、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的调整。按照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应按照工作时间及一般工资标准处理。


2、劳务合同中存在加班费吗?

劳动法规定了1.5倍到3倍不等的加班工资。那么在劳务关系中加班了也可以要求加班费吗?前面说了劳务关系是靠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因此在劳务关系中是否存在加班费也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额外的加班费,那么加班费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对于双方都认可的加班时间,可以按照约定的小时工资进行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工资的具体计算标准,按照一般的工资标准计算。


3、哪些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对于任何合同关系,首先都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即使因为种种的原因没有合同,也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媒介对约定的事项再次明确,并保留好原本的电子数据(仅仅保存截图会因为证明力不够,是不一定能被法院认可的)。其次证人证言是相对比较好取证的证据,但是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在开庭时到庭陈述,否则单独的书面的几张纸的证人证言是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认定事实,虽然民法一向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举证的证明力不够的情况下,即使对方无法举证反驳也不能被认可。


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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