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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走高速下班被撞不能认定为工伤

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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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小李从工地下班回家,原来的路线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占用,为避免绕行,他就近走上了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之后,一辆汽车与他相撞,造成他全身多处骨折,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显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该大队依法判定小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小李依据该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向企业所在地的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人社局经调查予以认定小李为工伤,由小李所在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公司不服,向该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5个要件:受伤害者为职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这5个要件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整体。“上下班途中”要件可解读为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职工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三是空间要素,即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空间路线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从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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