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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假戏真做”,那涉及财产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 2020-11-09
作者:

“假离婚”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俗称概念,一般是指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规避法律或者是利用政策获得相应的财产或者利益的行为。但是相对于我国的法律规定而言,实际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么一说,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就是真离婚,想要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 可以通过登记再次维系,那如果“假戏真做”,离婚时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还有效呢?


案例呈现:

小张和小何于2010年1月15日在A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A县永平路3号购买楼房一处,2013年10月19日以小张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小何、小张双方为了买二套房享受首套房的优惠价格,协商“假离婚”,同年在A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备案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后买的房子归小张所有。但是登记离婚后仅三个月,小张就与小李登记结婚。小何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为“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婚内财产。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小何的起诉。

2015年,小张和小李因为二胎问题,小张再次提出“假离婚”这个方法,和小李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小张抚养,小张和小李名下的房子与存款归小张所有。但在离婚当日,小李要求小张写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同小李的离婚为假离婚,出于再共同要一个孩子的目的,我决不在外面沾花惹草,胡作非为,以后所有的收入全部交给小李,所有事情双方达到透明,同离婚(假)前一样,房子也还是双方所有。如果不遵守上述承诺,或者不复婚,房子、孩子就全部归小李所有”。之后,小张把小李诉到法院,要求小李按照离婚协议约定配合过户。法院审理后,根据《保证书》的内容认定了双方“假离婚”的同时,对小李与小张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效力不予认定。


律师解析:

在小张的两段婚姻中,“假离婚”最后都“假戏真做”了,而在他们离婚之后,以“假离婚”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都被法院驳回了。但是对于两次中离婚协议的认定却有所不同。在我国对于虚假离婚的认定保持相对谨慎与保守的态度,能够直接认定为虚假离婚的比较少。因为我国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离婚只要登记就是真离婚,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能力去辨别和认知自己的行为,法律希望每个人对于自己签订协议的后果的严重性与严肃性都有足够的尊重与审慎,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因此,“假离婚”也不能不受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约束。

 那为何小张第二次的离婚协议效力并没有得到认定?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依据了当事人在进行虚假离婚时签署的保证书的直接证据,能够非常清楚的查明了假离婚的事实,并且在同一天签署的离婚协议与保证书内容相矛盾。故依据该保证书,在认定虚假离婚的同时,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

 为了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骗取低保金、躲避债务等等原因,都导致了虚假离婚案件的不断增长,而我国目前对于虚假离婚的认定比较少,因为离婚的真实意图难以被外界得知,并且当前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导致每个案子中法官对于虚假离婚的认识和认定都不相同。对于假离婚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就要看假离婚的事实认定对财产分割有没有影响。如果假离婚对于离婚协议没有影响,那么离婚协议就是分割财产的主要依据。如果在虚假离婚之后又对财产重新进行了分割,那么财产归属就以达成的新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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