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一项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在我看来不难区分,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认为具有三点:
第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来说,此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那个人债务呢?一般就是上面的想法情况,具体注意点有以下几点: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前不久,我所的贺律师给我们讲解再审案件的时候说过一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个人债务被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A与B育有一子,A智力有缺陷,其子一般由妻子B照顾,B在儿子就读的小学家长群中散播自己认识金融机构的领导,基金回报率高达50%,家长信以为真,B从中获得300万从事赌博,挥霍一空,后B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长诉至法院,让A偿还此款项,因A未答辩,也未提交材料,法院一审判决A偿还款项。此时A的家人才找到律师帮忙解决。此案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我所律师也在搜集了确凿的证据后成功推翻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