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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下侵犯死者名誉权该怎么处理?

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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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时代是一个新兴的自媒体时代,相对于以前的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的媒体形态而言,微博、微信、短视频等网络自媒体传播的交互性更强、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导致网络媒体侵权的成本降低、影响甚大。而对于其中侵犯死者名誉权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





案件经过




2015630日,烈士邱少云的弟弟邱少华向北京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了知名微博博主孙杰与加多宝公司。孙杰于2013年通过微博发文“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随后加多宝公司转发感谢该博文,并且配了相应的图片。

法院查明后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与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在此案中,微博发文已经造成了对邱少云烈士人格等上的贬损与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微博等公众网络平台发布,传播性甚广,影响甚深。既损害了公共利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人带来了精神损害。故孙杰与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1、谁能起诉?

对于侵犯了死者的名誉权,谁到底能够去起诉,我国的法律规定具有双重性与前置性。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994条、第995条规定,首先需要提起私益诉讼,即遗属可对侵害行为起诉。而遗属需要是死者的近亲属,而其中,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他近亲属为第二顺位。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185条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与第26条规定,在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愿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我国的检察机关才能够去提起一个公益诉讼,并且公益诉讼仅适用于英雄烈士人格受损的情况下。

2、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了死者的名誉权到底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995条、第998条、第1183条规定,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私益诉讼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传播程度、给遗属造成的精神受损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来考虑。但是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就不能提出赔偿损失,仅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小贴士:

现实生活中,侵犯死者名誉权的行为屡见不鲜,给死者的亲属甚至是国家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恶劣影响,网络世界,审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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