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因关节炎到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其中四次就诊时进行鞘内注射(关节腔注射激素有发生感染可能,可能出现红肿热痛),11月5日完成最后一次注射后回家休养。但于11月8日,杨某经第三人苏州市立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炎症、右膝关节感染可能、糖尿病,11月30日,经苏州市立医院诊断为化脓性关节炎、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等,该期间医疗费151378.5元;12月11日,苏州市立医院下达杨某病重通知书,诊断右膝关节感染等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了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化脓性骨关节炎;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经查明杨某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使用的四本门诊病历,病历内容虽为空白,但页数完整,封面上贴有就诊号条形码,与挂号单上的就诊号一致。且据证人A出具的证言表明,医生没有诊断,就在杨某说痛的部位打针,治疗过程中没有在病历上书写治疗情况,也没有开处方。
苏州市医学会因缺乏杨某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就诊病历而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关于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杨某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杨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举证。
法律分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关于本案的焦点在于,无法提供病历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其一,如病历已经规范书写交由患者保管,患者保管不利或拒不提供病历,此不利后果应由患者自行承担,则无法证明患者死亡与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各项赔偿损失也不能得到全额支持;
其二,如医疗机构记载了相关就诊治疗病历,但未交给患者或者隐匿、损毁等行为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即应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未填写门诊病历才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非患方不提供病历,故相关不利后果应当由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其应当对杨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应当及时留存好相关病历,医疗机构能调取的是住院的病案材料,门诊的诊疗记录也要格外重视,防止后期发生纠纷缺失重要证据。遇到医疗损害及时合法合规寻求法律帮助,才能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