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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 2021-01-04
作者: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的一天早晨,徐州某宾馆清洁工多次敲1201号房门无人应答,像往常一样打开房门做清洁,却发现一名女孩静静地躺在宾馆地上,并且没有了呼吸。

警方调查发现,刚过18岁的女孩王萌萌通过非法渠道买到两瓶“笑气”,回到宾馆内酒后吸食“笑气”死亡。向王萌萌出售氧化亚氮气体(俗称“笑气”)的张某等人,因该事实构成犯罪已被判处相应刑罚,并通过调解赔偿王萌萌父母部分损失。随后,王萌萌父母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认为宾馆在女儿入住时并未进行登记和核验身份,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正因宾馆出现管理漏洞,才使女儿得以进入宾馆,客观上提供了吸食“笑气”的场所,导致女儿吸食“笑气”死亡,宾馆的违规行为是王萌萌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王萌萌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萌萌父母要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其父母按总额的50%主张赔偿,合计50万余元。

宾馆辩称,女孩因吸食过量“笑气”导致死亡,与宾馆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核验身份入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宾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宾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宾馆未对访客进行登记的行为危害性在本案中无法判断,宾馆非直接加害人,登记其身份也不可能阻碍王萌萌中毒死亡。宾馆未对住宿或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女孩是访客身份,并非是入住的顾客,也没有任何法律强制规定访客办理登记手续,受害人首次进入宾馆属于访客而不属于“入住旅客”,不必要求其核验身份证件并登记入住。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女孩父母称,核验租住人的身份是宾馆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女孩当时也并不是访客,实际是正常住宿。即使是访客,仍然要进行严格的登记。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宾馆虽然存在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但宾馆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其已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本案中,宾馆即使登记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但并不能阻止其购买“笑气”并吸食的情况发生。因此,受害人的死亡与宾馆未登记其身份信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宾馆未对受害人身份进行登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本案中,宾馆未登记受害者身份信息的行为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再次,受害女孩已经成年,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女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辩知事物的能力,其自非正常渠道购买“笑气”并吸食,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萌萌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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