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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合同”下的抚养权问题

日期: 2021-02-02
作者: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因个人原因,2019年张某通过熟人介绍结识一女子高某某,并与妻子商议通过“代孕”形式孕育孩子。同年6月,夫妻二人与高某某签订协议“代孕期间,夫妻二人支付高某某10万元,所生之子与高某某无血缘关系,系张某与王某婚生子。”2020年7月,高某某生下一子并交由张某与王某夫妻二人抚养,然同年8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王某主张孩子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自己不因对孩子负担抚养义务。诉讼过程中,张某拿出“代孕协议”,主张该协议是三方自愿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应当对孩子负担抚养义务。

二、法院判决

代孕,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俗称“借腹生子”。代孕没有得到法律认可,而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被禁止为之。代孕合同无效,孩子与王某无血缘关系,不存在亲子关系,故王某对孩子不负担抚养义务,无需承担抚养费。

三、律师说法

本案中争议点在于代孕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我国法律虽并未对代孕做出明确规定,但2001年卫生部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代孕违反人类伦理。代孕使得妇女沦为生育工具,有损代孕妇女的人格尊严,使得“人人平等”成为空话。代孕对出生的孩子也难言公平,它剥夺了孩子知悉自己生理学父亲、母亲的权利,而且会给其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风险。代孕在我国没有得到认可,代孕合同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代孕合同没有法律保障。

以法理学角度来看,在代孕合同中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在该类合同中交易对象为孩子,将女性子宫与孩子作为物进行交易即便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故代孕合同本身属于无效合同。且人身关系不因约定而移转,故夫妻一方与孩子无血缘关系的事实不因代孕合同中的约定而改变。

国家应立法明确禁止代孕,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受到法律处罚,组织代孕、委托代孕、实施代孕的机构和个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不仅仅是加大处罚力度,更应当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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