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但被告人杨某某未如实申报其所有的某小区房产。
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将该小区房产以8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于2018年5月10日、5月11日分两次收到购房款共计2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履行其在被执行案件中的还款义务,而自行消费。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名下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