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15150560766
新闻资讯 News

交通肇事罪法律知识大汇总

日期: 2021-03-05
作者:

案件概览

202041日,李某某驾驶小轿车在鼓楼区某道路转弯行驶时与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车主王某倒地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当即下车察看王某伤情,并立即报警、拨打120救护车。当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2日,李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415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部等多处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家属非常着急找到本所,本所律师耐心与家属讲解了案件全流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如何为李某某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等问题。

在本所律师不懈努力下,李某某最终取得王某家属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本人及家属对此结果均非常满意。

 

律师汇总

为了广大民众进一步了解交通肇事罪,本人特对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加重情节、减轻情节等方面进行了相关梳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

(三)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犯罪客观方面

1)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表一、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序号

情形

量刑起点

基准刑

1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具有第(1)至(8)种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主要责任

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

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

4

重伤四人+负主要责任

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5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7

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并具有以下6项之一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8

重伤一人,负主要责任的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表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序号

情形

量刑起点

基准刑

1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并具有以下5项之一

()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具有上述第(1)至(7)种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具有上述第(2)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

死亡二人,负主要责任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

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

5

重伤五人,负主要责任

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6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7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表三、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序号

情形

量刑起点

基准刑

1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

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醉酒驾车(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行政拘留的;

5)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从轻情节:

1)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2)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自首

3)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为自首

4)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最新动态 / 更多>>
2022 . 02 . 25
点击次数: 55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情况:张先生于2021年7月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将商标,软件平台提供给张先生,张先生支付费用5万元,并约定代理区域。后张先生觉得该项目无盈利空间,不想做,遂要求退款,公司方不予退款。张先生在咨询我所律师过程中,帅律师给张先生分析该公司经营合作模式都和加盟存在共性,且该公司未能符合特许经营的各项条件。为此建议可以先向公司方发解除通知,之后提起诉讼。张先生听取律师的专业建议后...
2021 . 05 . 20
点击次数: 67
由于共享单车扫码、解锁十分方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共享单车。如果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6周岁的李某骑行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进,在十字路口时想直接向北左转至马路对面,但他未停车而是在十字路口向左猛拐车把。吴某在李某身后骑行电动车在与李某同向行驶,吴某见直行方向系绿灯于是加快车速准备直行通过十字路口。...
2021 . 05 . 19
点击次数: 50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致伤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行人李某的全部诉请。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进行时,恰逢70岁的李某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李某撞倒在地。李某受伤后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李某申请对...
2021 . 05 . 18
点击次数: 26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丁先生隐瞒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且故意带病投保,因而拒绝赔付并声明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7年1月,丁先生通过代理机构为妻子于女士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随后,...
2021 . 05 . 17
点击次数: 12
【案情】2018年1月22日,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唐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某超市公交站台下客过程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致使原告吴某某从车内摔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吴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术后,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9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吴某某提起诉讼,...
2021 . 05 . 14
点击次数: 12
沈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到某饭店的鱼塘中钓鱼,结果不幸溺亡,该饭店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饭店对顾客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14时许,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