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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回溯之贲XX

日期: 2019-06-13
作者:

贲XX与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民终46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贲XX,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凤集大道20号-1。

法定代表人王玲,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贲XX、上诉人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贲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上诉人中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贲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中瑞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66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832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瑞公司提交的收款证明系变造而来。中瑞公司提交的收款证明应为一张A4纸,左下角有负责人和木工签字字样,无“收款证明”字样,也无“即日起本人和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自动终止,本人和南京中瑞窖藏设备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补偿经济纠纷”的表述。2015年8月31日,贲XX到中瑞公司处领取2015年6月、7月和8月3天的工资,贲XX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和工资金额,日期非贲XX所写,贲XX认为加班工资未结清,故未在左下角木工处签字。中瑞公司是在其离开后重新在word文档中编辑加入了上面上述内容,然后将贲XX写的纸条放入打印机中重新打印出来。2015年11月8日,贲XX因索要加班工资未果,到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报警。贲XX和中瑞公司负责人在派出所做了笔录,该笔录记载中瑞公司负责人说贲XX未签字就把钱拿走,印证贲XX所述未在收款证明签字,收款证明上面的内容未经贲XX最终签字确认。一审中,中瑞公司提交的收款证明原件有明显被裁减的痕迹。贲XX提交了2015年9月2日、9月20日与中瑞公司负责人通话录音,该录音在(2016)苏8602行初148号一案中,中瑞公司经质证认可,该录音显示贲XX与中瑞公司还在协商休息时间、休息工资、何时能上班、续签合同等问题,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明显与收款证明相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证明力。一审中贲XX提交的录音和原始录音载体,具有证明力,而中瑞公司提交的收款证明存在疑点。另,中瑞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工程结算单,显示贲XX2014—2015年度,做产品工资共计76676.2元,除去借支61000元,余15640元,可以证明15640元是贲XX的工资所得,并不包含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和补助费。

针对贲XX的上诉,中瑞公司辩称:1、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判决就是错误的。2、即便认定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不支持贲XX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正确的。请求驳回贲XX的上诉请求。

中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贲XX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从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来看,也应当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2、贲XX所受伤害是由于其违规操作机械所致,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内部保密协议》的约定和《中瑞车间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所有责任应当由贲XX自行承担。3、中瑞公司提供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足以证明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宁劳鉴通字(2015)5469号鉴定结论错误,因此,提出重新鉴定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致判决结果不公。

针对中瑞公司的上诉,贲XX辩称:1、关于工伤认定的效力。贲XX已经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中瑞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2、关于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的效力。中瑞公司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复核鉴定和重新鉴定,视为其认可贲XX的伤残等级。3、中瑞公司称贲XX是违规操作机械致伤,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4、虽贲XX与中瑞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加工合同,但在行政诉讼中,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已经认定贲XX与中瑞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贲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瑞公司支付医疗费63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7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4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80元,合计303940.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3日,贲XX与中瑞公司签订劳务加工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间为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3日,薪资标准为月结制,中瑞公司每个月20日向贲XX支付工资为5000元。中瑞公司未为贲XX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3日,贲XX在中瑞公司工作时受伤;2015年9月17日,贲XX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11月9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工认字〔2015〕629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年1月11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宁劳鉴通字〔2015〕549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贲XX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后中瑞公司不服,于2016年4月27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2016年7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中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中瑞公司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行终70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4日,贲XX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贲XX诉至法院。

关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关于贲XX与中瑞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为劳务加工合同书,但是,根据(2016)苏01行终70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双方约定的薪资标准为月结制,贲XX具有劳动能力,从事中瑞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中瑞公司工作一年多,吃、住在公司,大型劳动工具、原材料均为公司提供,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2、关于贲XX的实际月工资标准。中瑞公司认为发放给贲XX的是木工劳务费,对贲XX提供银行明细的真实性认可。中瑞公司提出贲XX每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该项陈述与银行明细记载的客观情况不符,故不予采纳。根据贲XX提供的银行明细,因银行明细中有两个月未发放工资,经核实,系有两个月发放现金,故酌情以确定的月份作为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即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加之2015年4月、5月份的工资作为统计基数,认定贲XX的月平均工资为6916元。3、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中瑞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误工费、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中瑞公司提出,2015年8月31日,贲XX收到其支付的15640元,并签字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自动终止,与中瑞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补偿等经济纠纷,并提供了一份书证收款证明以证明其主张。贲XX辩解称,该份证据系中瑞公司变造而来,并提供电话录音证据3份及2015年11月8日双方在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的调解笔录一份。一审法院认为,中瑞公司提供的证据系书证,贲XX虽然不认可,但也未申请鉴定;贲XX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不能否认收款证明的证明效力,故对贲XX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双方之间的工资已经结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协商终止,双方就经济补偿等已经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针对贲XX有关中瑞公司支付医疗费630.5元的诉讼请求。贲XX此项费用系因工伤产生,故应当由中瑞公司承担,予以支持;2、针对贲XX有关中瑞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760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中双方已经就劳动关系终止等达成协议,故对贲XX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针对贲XX有关中瑞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4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贲XX构成工伤七级伤残,因中瑞公司未为贲XX缴纳社会保险,依照法律规定,中瑞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908元(6916元/月×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4、针对贲XX有关中瑞公司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贲XX此项费用系因工伤鉴定产生,故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此项诉请,予以支持;5、针对贲XX有关中瑞公司支付护理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贲XX因工伤共计住院15天,酌情认定中瑞公司支付护理费1200元(80元/天×15天);6、针对贲XX有关中瑞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的诉讼请求。贲XX因工伤共计住院15天,中瑞公司应当支付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7、针对贲XX有关中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8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已经就劳动关系终止等达成协议,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中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贲XX257238.5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9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医药费630.5元、鉴定费2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1200元。2、驳回贲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瑞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贲XX、中瑞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2016)苏01行终704号行政判决确认贲XX、中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行政判决已经生效。本案应认定贲XX、中瑞公司之间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关于贲XX的上诉。中瑞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的收款证明载明,贲XX收到15640元后,截止2015年8月31日,工资、加班费、补助费等所有费用已全部结清;即日起贲XX与中瑞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终止,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补偿等经济纠纷。贲XX确认收款证明上的“贲XX”签名属实。贲XX上诉主张收款证明被编造,“即日起贲XX与中瑞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终止,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补偿等经济纠纷”的内容是事后添加,贲XX的上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同时,一审判决有关“贲XX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不能否认收款证明的证明效力”的认定,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收款证明的内容能够证明双方就终止本案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已达成一致,在中瑞公司支付15640元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补偿等经济纠纷。现贲XX主张中瑞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瑞公司的上诉。本院(2016)苏01行终704号行政判决确认贲XX、中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行政判决已经生效。该生效判决的判断是规制本案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规范。中瑞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即可。中瑞公司依照双方签订《员工内部保密协议》的约定和《中瑞车间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主张事故伤害责任由贲XX自行承担,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本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一审法院没有采信中瑞公司“重新鉴定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抗辩理由,有行政法规依据。

综上,贲XX和中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干

审 判 员  袁奕炜

代理审判员  崔玉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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